河北一医院院长称国内误诊率50% 人民日报驳斥
时间:20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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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近日,有患者在河北钢铁集团舞钢职工医院就诊时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误诊耽误治疗。院方也表示希望查明死亡原因,同时称国内医院都是50%的误诊率,这很正常。对事件的原因,需要进一步的鉴定,院方目前不接受误诊导致死亡的说法。

所谓国内医院误诊率50%的说法究竟是不是事实?一旦发生误诊并对患者造成损害,怎样将其认定为医疗事故?误诊率又该如何降低?

【核心观点】

国内并没有统一的误诊判定标准,也没有权威的误诊率统计数字。但是,无论从临床实践上看,还是从患者自身的感受来说,误诊率50%都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所谓“误诊率50%”的说法,基本属于以讹传讹,缺乏事实依据。

由于误诊的复杂性,关于医疗过错的认定也很复杂。当患方发生医疗损害时,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有学者建议,应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种体制的优势结合起来,建立新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

减少误诊率,关键在医方。作为医生,一定要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对待患者,增强责任心,提高医德医术,努力降低误诊率。尽管医学的进步必然要付出代价,但是这种代价越少越好。

一 问 统计数据从何而来

据相关媒体报道,今年6月1日,患者赵某来到河北钢铁集团舞钢职工医院看病,医生诊断为胸膜炎。在患者输水未减轻病痛的情况下,医生连续给他输了两支“杜冷丁”,病情更不可控制。最终,患者在入院4个多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前舞钢实业公司职工王某也在该医院就诊后死亡。

河北钢铁集团舞钢职工医院医务科主任李明臣介绍,根据赵姓患者入院时的综合表现,医生做出了胸膜炎的判断,但只打了一针止痛的杜冷丁。对赵的死亡,医院不确定死因,还需做鉴定。他说,国内医院都是50%的误诊率,这很正常。对这起事件的原因,需要进一步的鉴定,院方目前不接受误诊导致死亡的说法。

所谓国内医院误诊率50%的说法,引起了议论纷纷。我国的误诊率真有这么高吗?这一数据是如何统计出来的?为此,记者采访了当事人河北钢铁集团舞钢职工医院医务科主任李明臣。

“这句话我是从网上看来的,算是个流传很广的说法。我特地查找了一下出处,来源有《长江商报》、《信息时报》等。更早的来源是在2008年4月,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微博)在网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称,他从一份资料里获悉,医生的诊断确实有三成是误诊:如果在门诊看病,误诊率是50%,如果经过会诊,经过B超、CT等检测并化验,误诊率是30%。美国的误诊率是15%—40%,英国的误诊率是50%左右。还有专门的误诊学来研究这个问题。”李明臣表示。

可是,这一流传颇广的说法,究竟准确吗?

据业内人士介绍,误诊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我国正式提出“误诊学”还不到20年。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误诊判定标准,也没有权威的误诊率统计数字。但是,无论从临床实践上看,还是从患者自身的感受来说,误诊率50%都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所谓“误诊率50%”的说法,基本属于以讹传讹,缺乏事实依据。

这位业内人士说,误诊是临床上存在的客观现象。发生误诊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因为人体的复杂性和疾病的特殊性,有的是因为医生的经验和技术水平不足,有的是因为检查设备的误差,还有的是因为患者提供病史的准确性不够。总之,误诊绝非某个单一因素所决定的。

据了解,误诊学是把误诊现象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研究,是诊断学的一个分支。如同研究犯罪学是为了防止犯罪一样,研究误诊学是为了防止误诊。

二 问 怎样才算医疗事故

对于这一事件,有公众质疑:以误诊率解释医疗事故,是不是有推卸责任的意味?误诊率在多大范围内是正常的?是不是误诊就不算是医疗事故,或者可以为医疗事故免责?

对此,李明臣表示自己的意思被误解了。“我之前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确实提到了这个说法。主要想表达医生的无奈,希望人们更多地理解医生。”李明臣说,“我们并不想推脱什么,医院不逃避责任。目前相关部门都已经介入调查,几天内就会有结果,由于患者家属不同意尸检,目前只能通过病历来推测。只有弄明白原因,我们才能知道自己失误在哪里。对于一个称职的医生来说,过高的误诊率应该成为一个警示,让他在看病的时候,慎之又慎,如履薄冰。”

李明臣认为,如果让公众认为我的原意是“误诊率本来就存在,国外也是如此,医生可以因此推卸责任”,那是不合适的。误诊率也不该成为让患者花很多钱、做各种不必要检查的理由。

那么,一旦发生误诊,又如何将其认定为医疗事故?

在医疗纠纷中,当患方发生医疗损害时,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前者由卫生部门负责,后者由司法部门负责;前者主要由临床医生承担,后者主要由法医承担。

但是,由于误诊的复杂性,关于医疗过错的认定也很复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不予以认定。这就需要重新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我国医疗过失认定标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什么是当时的医疗水平?如何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达到当时的医疗水平?其可操作性并不强,需要法律界、司法界、医疗界共同研究。

由于我国医疗过失鉴定的二元化机制,导致了医疗过失认定的复杂化。目前,很多学者建议,为了避免重复鉴定、交叉鉴定带来的资源浪费,应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种体制的优势结合起来,建立新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以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为基础,由法医和临床医生共同鉴定,作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鉴定结论。

三 问 如何减少误诊误治

据相关专家介绍,医学是一门实践科学,也是一门探索性学科。因此,出现误诊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如果医生把“误诊率”当成“挡箭牌”,掩盖自己的错误和过失,那就是错上加错了。

误诊的发生,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关键是分清误诊的性质,分清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如果是复杂的疑难重症,医生发生误诊,患者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是简单的常见病,医生发生误诊,患者就难以接受了,因为这主要是医生的责任心问题。

1993年,我国著名医学家吴阶平曾在为医学专著《误诊学》所作的序言中写道:“造成误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人的因素始终居于第一位。各种检查措施、化验方法都要由人来使用,由人来解释和判断其意义。”“在不同医务人员之间,误诊的发生率也有很大差异,所谓有经验的医生,实际上也包含着他们出现误诊的机会少的内容。”

因此,减少误诊率,关键在医方。作为医生,一定要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对待患者,增强责任心,提高医德医术,努力降低误诊率。尽管医学的进步必然要付出代价,但是这种代价越少越好。医生要从误诊中吸取教训,不要把患者的生命当成儿戏。

对此,李明臣也认为,最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医生提高业务能力,以最大程度降低误诊误治。

吴阶平曾说过,医生一定要有足够的实践、锻炼才能有经验,减少误诊,但这并不表示资历愈长,经验就愈多。对于不同的医生,同样的实践机会却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效果。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寻找引起误诊的原因,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误诊。这不仅要善于“吃一堑长一智”,而且要努力借他人之“堑”,长自己之“智”。

吴阶平认为,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任何时候都要注意自己的主观分析与客观实际之间的差距,把自己的主观分析当作客观实际,往往是误诊的根本原因。出现诊治上的错误之后,必须认真寻找主观上的原因。概括来说,目前误诊的主要原因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观察不够细致认真,资料(包括必要的检查手段和化验方法)收集不全;二是知识不足;三是思想方法上的主观、片面。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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