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严薇)民营企业名称直接冠以“重庆”或“重庆市”名,将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民企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经营活动,无须业委会或居委会同意……昨日,市工商局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7条新政(见图表)激发民间创业活力、优化投资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
注册资本
试行货币“零首付”可实物出资
此次新政放宽了民营资本的投资领域,可进入交通、能源、金融、电信等领域;还允许前置许可要件不完备的企业先登记注册,一年内完善相关手续;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公司股东可以商品、电脑、设备等作为首期出资。
企业取名
名称冠“重庆”不限注册资本
除此之外,工商部门还放宽了民营企业的取名限制,名称直接冠“重庆”或“重庆市”字样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市工商局注册局局长吴岗说,以前是注册资本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才能使用“重庆”或“重庆市”字样,100万元以下只能用某区或某县冠名。但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很多人觉得以“重庆”开头的公司,“块头”、实力都要比以区县开头的大,这在一定程度上让某些具有实力的中小企业输在了起跑线上。因此,工商部门特地放宽了限制。
工商部门还鼓励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民营企业使用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从而提高我市民企的知名度。
经营场所
住宅内搞商务无须业委会同意
“经营场所也是导致办照难的‘拦路虎’,今后这一障碍将得以缓解。”吴岗说,以前要使用住宅作为经营场地办理营业执照时,需经所在地业委会或居委会同意,才能办理营业执照,而现在这个中间环节被简化了。
《意见》允许民企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商务办公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无须再经所在地业委会或居委会批准。且除了房屋产权证以外,规划或建房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协议、占道经营许可证等可作为经营场所的有效使用证明。
企业备案
文化创意等微企无须专门备案
《意见》还提出,信息技术和文化创意人员办微企,可直接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办,无须再到当地文广新局、经信委备案。
“以前,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类微企的数量一直不太多,主要是因为创业者除了到工商部门提交材料,还要到文广新局等多个部门备案。”市工商局微企处处长聂刚说,按新政,工商部门将会根据微企申办者申请注册登记的经营项目予以认定,由工商部门将相关情况定期抄告当地文广新局、经济信息委备案。此外,三峡库区移民可凭销号合同原件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创办微型企业。无销号合同原件的,由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予以认定,其中属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由原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予以认定。
市财政三管齐下支持非公经济发展
本报讯(记者陈柯)昨日,记者从市财政局、市工商联等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市财政将主要通过专项支持、政府采购向小微倾斜、税费减免三方面入手,为非公经济创造优越的发展环境。
市财政局表示,我市每年设立20亿元支持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改造、先进设备引进、上市企业重组、自主创新平台建设补助、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走出去”奖励、新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租金补贴等。同时,在政府采购方面每年至少用18%年度预算额面向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价格扣除。
税费方面也有相应的支持,其中包括给予新办鼓励类民营企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2年补贴;2015年前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管理、登记和证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等。
市工商局37条新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1 支持民营资本进入交通、能源、金融、水利、市政、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采取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申办民营市场主体。
2 对民营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实行申报制,凡不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和项目,均可依照申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准,不受注册资本数额、营业场所面积等限制。
3 允许民营企业名称直接冠以“重庆市”或“重庆”市名,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4 除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和重污染行业外,可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注册登记制度,先行颁发经营范围为“筹建,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随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5 允许延长出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一年。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
6 允许民营市场主体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商务办公等经营活动,办理登记时无须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同意。
7 对民营企业因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对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可继续享有任职资格,不受三年内不得任职的限制。
8 信息技术和文化创意人员可直接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由工商部门根据其申请注册登记的经营项目予以认定,相关情况定期抄告当地文广新局、经济信息委备案。
9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后的企业可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和已获得的“著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经营户”等荣誉。
10 个体工商户转微企,除不享受财政资本金补贴政策外,可享受注册资本金等额税收奖励、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及后续培训、创业孵化、“大带小”帮扶等扶持政策。
11 在不改变经营者、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基本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人沿用已取得的有效前置许可办理转型升级登记。
12 对投资额较大、从业人员较多、符合企业组建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办者,积极引导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13 促进民营中介组织发展。鼓励民间投资创办商务策划、管理咨询、设计创意、知识产权代理、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服务性中介组织。
14 促进民营电子商务发展。
15 促进民营广告业发展。鼓励支持民营广告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媒体、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16 支持民营商品交易市场发展。
17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对外投资,盘活企业资产。引导民营企业利用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等方式融资。
18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市基本条件的民营企业,可通过上市企业登记快速通道。
19 鼓励民营资本组建和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各类创新型金融机构。
20 搭建民营市场主体融资服务平台。
21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22 凡母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即可申办企业集团。
23 民营企业从事批发零售、物流、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且分支机构达到3个以上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连锁”、“总部”等经营模式用语。
24 允许民营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进出口”、“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加强对民营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指导。
25 加大民营市场主体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力度,力争到2015年全市地理标志达到100件。
26 落实微型企业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
27 强化微型企业后续帮扶力度。多形式、多层次抓好创业培训和后续培训。
28 免收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年检费。
29 实施“帮扶万户民营企业”工程。
30 凡民营市场主体申办登记,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发照。
31 发挥私个协会和微企协会服务作用。为民营市场主体搭建招商引资、信息交流、管理培训、人才引进等服务平台。
32 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3 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征集整合民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34 慎用吊销营业执照执法手段。
35 实施柔性执法,对营业期限、股东出资期限、前置许可期限即将到期的民营市场主体进行事前提醒,减少企业过失性违法。对民营市场主体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不予经济处罚。
36 切实加强非公党建工作。
37 健全行政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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