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医院院长收受药商贿赂142万获刑11年
时间:20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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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来宾6月12日电 (林浩 潘健 刘森)6月12日,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来宾市象州县人民医院院长何生玲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何生玲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没收赃款692701.53元,上缴国库。

  经来宾市中院审理查明,1965年出生的何生玲在2002年至2011年5月期间,利用担任象州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药品销售商张某某、李某某、阮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42.8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何生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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