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贵阳花溪区人民法院7日公开宣判贵州省第一起生产销售“地沟油”犯罪案,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罚金30万元。
被告人伍远兵系贵阳花溪卫远饲料油加工厂合伙人。2009年底,伍远兵伙同他人(在逃)共同出资在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成立贵阳花溪卫远饲料油加工厂,投产后由于饲料油没有销路,伍远兵与他人共谋用潲水油、劣质猪皮油(统称毛油)加工成猪油进行销售。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伍远兵从他人处收购潲水油、劣质猪皮油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24.6吨,并销售至多家餐馆。
法院认为,伍远兵生产加工“食用油”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