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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买贵不买对”的现象在各地都难完全规避,为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力度,深圳拟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凡是实名书面举报的,经查实,可从挽回损失金额中按照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进行奖励,但最高不高于十万元。今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今起征求公众意见。
该细则还拟规定,建立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诚信档案,记录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该细则公示截止日期为6月20日。
(南方日报 记者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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