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丽水6月4日电 (记者 童静宜 实习生 郁丽娟 通讯员 张静) 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一男子在禁渔河道内毒鱼,致使同村村民养殖的石蛙大量死亡。近日,遂昌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詹某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16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付清。
据了解,2011年10月6日下午,詹某在浙江遂昌蔡源乡对坑口禁渔河道内毒鱼,毒鱼的河水流入了同村村民黄某的养蛙场内。黄某发现后立即切断了水源,但仍有大量石蛙中毒死亡。
次日,双方经两村干部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詹某补贴黄某人民币18000元正,此款于2011年10月7日还2000元正,其余款项于2011年农历12月底前还清。事后,被告支付了2000元赔偿款,余款16000元不肯再付。于是,黄某就一纸诉状将詹某告到了遂昌县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詹某在禁渔河道内毒鱼致使原告黄某饲养的石蛙死亡。事发后,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确认,并在两村干部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应全面履行赔偿义务。故作出如上判决。
“当地政府部门为了保护环境明令禁止毒鱼、炸鱼、网鱼。像詹某偷偷毒鱼,本想捞点小便宜,但不仅污染了环境,自己还赔上了一大笔钱,着实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办案法官说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