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6月4日电 (记者 毛一竹) 自2011年5月1日醉酒驾驶入刑实施,截至2012年4月30日,广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586件586人,已审结495件495人,判处实刑和缓刑的共492人,定罪免罚3人,共判处罚金人民币100.7万元。
记者从广州市中院了解到,在审结的495件案件中,男性被告人占绝大多数,女性被告人仅6名;年龄最大为59周岁,年龄最小为16周岁;驾驶车辆主要是小轿车,有344人,驾驶摩托车的有67人,驾驶客车类的有66人;被告人静脉血中酒精含量最高的为433mg/100ml,最低的为80.7mg/100ml。
七成被告人是在交警例行设卡执法中被查获。他们心存侥幸,自恃海量,认为只要不超出自己的酒量,酒后驾驶车辆也不会影响安全,在主观上放纵自我。
广州市中院刑一庭庭长万云峰介绍,由于涉危险驾驶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如何平衡量刑是司法实践遇到的重要问题。目前,广州市法院确立了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主,以案发时间、地点、醉驾原因、有无事故等因素为辅的量刑标准,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量刑幅度。
法院对醉驾发生事故并造成现实危害的予以严厉打击,对醉驾且驾驶无牌车、冲卡等违法情形,予以从严量刑。在495名被告人中,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有148人,约占总案数的29.9%,其中有109人被判处实刑,约占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