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今日施行 完善奖励制度
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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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今日施行 完善奖励制度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广西新闻网记者 杨郑宝摄

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6月1日施行 完善奖励制度

广西新闻网南宁5月31日讯(记者 杨郑宝)5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举行的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奖励优惠制度,增加了一系列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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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6月1日起施行

5月31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举行《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修订《条例》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了详尽解读。

据介绍,新《条例》是在总结2002年《条例》修订以来人口计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新《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持生育政策的稳定性

新《条例》尤其强调保持生育政策的稳定性。《条例》指出,由于受我区第四次生育高峰期和“双独”家庭生育的政策性影响,我区人口惯性增长强劲,出生人口规模依然处于高位运行的态势,未来5年每年出生人口将超过80万,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因此,保持生育政策的持续稳定,是未来30年内不变的生育政策。

此次修订的《条例》,全面取消了二孩生育间隔;调整了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时间,将独生子女死亡再生育由领取《二孩生育证》改为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将城镇计划生育职工提高退休金奖励的政策拓展到普通城镇居民;提高城乡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证金标准;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新农合、新农保优惠政策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高度。

二孩生育不须间隔4年

新《条例》在2002年取消28周岁以上妇女依法生育二孩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全面取消了原有的4年生育间隔的规定,明确指出,符合依法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申领《二孩生育证》后可以自主决定生育二孩的时间。

与旧《条例》相比,此次新《条例》完善了奖励优惠制度,新《条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保持原城镇计划生育职工提高5%、10%退休金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将奖励对象由职工扩大到所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原来没有纳入提高5%、10%退休金政策的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5%发放奖励金。

同时,新《条例》在原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金规定的基础上,将全区农村居民也纳入这一政策。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10%予以提高。

新《条例》还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负担;上述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县级政府代缴或给予部分补贴。

增加便民措施强化服务功能

新《条例》既明确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政府的管理手段和义务。《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法定管理服务职责,也要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禁在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法行政甚至工作简单粗暴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此外,新《条例》还增加了便民措施的条款。如:强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免费服务的凭证功能;弱化了生育一孩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行政审批色彩,强化了可免费提供健康检查、疾病治疗的服务功能。其次,为避免合法生育二孩的夫妻由于意外怀孕不能申领《二孩生育证》造成程序违法的情况,将申领《二孩生育证》时间由怀孕前调整到生育前;再次,将符合二孩生育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的法律责任,由现行的按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5%计征社会抚养费,改为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简化了处罚程序,使对程序违法与对超生的处罚区别更加明显。

新《条例》还加大了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是增加了违法规避计划生育检查、鉴定的法律责任,对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检、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处每人次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调整了违法生育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起始时间点,将起始时间点由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调整为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有力打击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生育人员。(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记者 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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