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原副厅级干部伙同他人贪污受贿1800万元
时间:20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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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原副厅级干部伙同他人贪污受贿1800万元

2月24日刊发《法庭上,他对指控全部认账》的报道。

本报讯(记者 寇凝 通讯员 石荣辉)昨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自治区地质矿产开发局副巡视员杨有明伙同王新民贪污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杨有明一直低头不语,听到被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后,他表示不再上诉。

本报2月24日B09版刊发《法庭上,他对指控全部认账》的报道,文中指出原自治区地质矿产开发局副厅级干部杨有明贪污、受贿1800余万元,面对检察机关指控,在2月23日庭审中,杨有明均予以承认。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08年5月,杨有明担任新疆有色地质勘查局局长期间,在收购三亚临海大厦过程中,伙同王新民将所收购的临海大厦中的41套公寓予以隐匿,价值人民币1288万余元。随后,王新民将其中38套房产变卖,杨有明分得赃款571万余元,另有三套公寓落在杨指定的人名下,价值63万余元,王新民分得赃款654万余元。

检察机关除了指控杨有明贪污公款外,还指控其有546万元的受贿行为。据检察机关查明,2003年至2006年间,杨有明利用担任新疆有色地质勘查局局长的职务便利,给阿勒泰一家矿业公司提供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帮助,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95万元人民币;2008年3月,杨有明向中国驻吉尔吉斯斯坦一家矿产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收受该公司董事长100万元人民币;2009年9月,杨有明以同样的方式收受青海一家煤矿公司法人代表50万元人民币。

这起案件中,杨有明因涉嫌受贿犯罪,被自治区纪委立案调查并实施“双规”措施,调查期间,他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将违纪违法所得赃款及孳息1820.4713万元上缴。

杨有明的同伙王新民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他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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