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规定突发事件后造谣传谣将被处罚
时间:20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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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记者王晓娟 实习记者贾梦妍)5月3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将受处罚。

《办法》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对谣言和不实传言应当迅速予以澄清。

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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