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行爆炸案主犯被判死刑 现场一言未发(图)
时间: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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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行爆炸案主犯被判死刑 现场一言未发(图)

图为:王海剑(左)被押入法庭听判

武汉建行爆炸案主犯被判死刑 现场一言未发(图)

图为:王海剑(中)被押入法庭听判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余皓 通讯员徐丹丹 实习生黄妍 李娜娜 李悦 摄影:通讯员李金星)

昨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江城的“12·1”爆炸案,作出一审宣判:对主犯王海剑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予赔偿;对从犯王伟判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对自首的从犯王安安判刑六年。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法院审理查明:王海剑从2010年10月开始,自学制造爆炸物的方法,并购买浓硝酸等原料,在其租住地非法制造爆炸物。

2011年5月,王海剑邀约王安安,并与王伟、王安安预谋通过爆炸的方式劫取银行财物。

2011年8月,王伟、王安安因畏惧法律和爆炸物的危险,向王海剑表示不再参与,但王海剑仍然明确表示将继续实施爆炸行为。

2011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王海剑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购买的水泥,骑摩托车窜至洪山区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于该银行门前的人行道上,用水泥压住爆炸物,并留下“建筑材料,勿动”的字条以防止爆炸物被人发现和移动。随后,王海剑藏匿在附近伺机作案。

同日下午5时30分,当银行职员提着钱箱走出银行时,王海剑遥控引爆爆炸物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爆炸当场致2死15伤。经财产损失鉴定:致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等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共计价值8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1年12月7日调查询问王安安时,王安安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供述了与王海剑、王伟,共同制造爆炸物预谋抢劫银行的事实。公安机关又分别于同年12月8日、12月16日将王伟、王海剑抓获归案。

犯罪性质极其恶劣

法院认为,王海剑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其既往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王伟、王安安帮助王海剑制造爆炸物,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王伟在本案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依法应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王安安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供述了与王海剑、王伟合伙制造爆炸物预谋抢劫银行的事实,应当视为自首。根据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与作用及自首情节,依法应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王海剑被免予赔偿

法院还认为,由于王海剑、王伟、王安安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举桃等7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鉴于王海剑、王安安均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王伟无个人财产,三被告人均无赔偿能力。王伟的亲属代为赔偿4万元,王安安的亲属代为赔偿2万元,法院予以确认,并在量刑时对王伟、王安安酌情予以考虑,遂判决王海剑免予赔偿,王伟、王安安赔偿7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6万元。

现场直击

王海剑一言未发

昨日上午9时,身穿囚服、双手反铐的王海剑在法警押解下走进法庭大门,他歪着脑袋看了一眼审判台上的法官,径直走进特制的正方型铁栅栏内。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王海剑一直平视着前方。

审判长花了10余分钟宣读判决书。王海剑面无表情,大多数时间笔挺挺站着,右脚掌不时在凉鞋中蠕动。

在审判长宣布“王海剑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时,王海剑的情绪也没有太大波动。

宣判后,王海剑对是否上诉一言未发。法警将他押解出庭。邻近大门的一侧坐着他的父母和妹妹,他未看一眼。

王海剑的母亲杨爱芝在亲友搀扶下走出法庭,一到法院门口即蹲下号啕大哭。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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