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严禁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借读费
时间:2012-05-11
作者:
来源:

  新华网北京5月10日电 (记者 王思海)北京市下发相关文件,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任何名义收取择校费、报名费、测试费和借读费。严禁通过跨区域招生、招收特长生、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等方式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记者10日从北京市教委了解到,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纠风办等七部门9日联合下发《关于2012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意见》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正常捐赠收入一律由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收取,向捐赠人开具规定的捐赠票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向中小学捐赠的设备等要全部上缴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具体按各区县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对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择校生要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人数的15%,择校生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

  《意见》还要求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严禁各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学生收取费用。根据全国治理工作的要求,3年内全部取消高中择校生。

  与往年相比,北京市教委今年将严查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违规收费,首次明确提出,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等。根据规定,幼儿园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在保教费外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按照自愿、有偿、不盈利的原则,可向幼儿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

【责任编辑:董雄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