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5月7日电 (任丽娜 通讯员王颖) 山西省环保厅7日传来消息称,为形成对违法排污企业行为的高压态势,该厅实施违法排污行为社会举报制度,对于企事业单位恶意偷排污染物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实名举报人实施不少于1000元的现金奖励,对于企事业单位员工举报该企事业单位恶意偷排污染物事实的,酌情提高奖励标准。并表示,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违法排污行为社会举报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企事业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地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其违法排放污染物、损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事实。
对于企事业单位擅自停用环境保护设施、私设暗管暗道以及其他偷排偷倒污染物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接到举报后,将在10日内由专人进行调查核实,1个月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于企事业单位恶意偷排污染物的行为,一经调查属实,在15日内以文件或书面的形式通报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对违法主体采取挂牌督办、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措施,并一律依法取上限实施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新闻媒体反映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的行为,属地环境保护部门都要迅速由局领导组织调查核实,并在1个月内负责地向相应媒体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接受监督。
所有违法排污举报的调查处理过程一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类原始举报材料、领导批示意见、调查取证笔录(包括录音、录像、照片)、书面处理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等,实行档案移交制,存档时间不能少于5年。
对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行为的调查处理,原则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上级环保部门委托属地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出具书面委托文书。
制度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实施严格保密,对于泄漏举报人信息的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