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国土收购储备中心主任受贿 获刑9年半
时间:20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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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湖南郴州市国土收购储备中心主任龙某被资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龙某在担任郴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和临武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房产开发商、个体老板、国家公职人员等贿赂10余次,共计人民币136.1万元、港币5万元。(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其中,仅以“干股”形式收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某的贿赂就达人民币61.3万元、港币5万元。同时,龙某在担任临武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滥用手中职权,未按规定将某公司支付的办证和办理土地征转报批手续的110万元费用上缴财政部门,而全部挪作国土局工作经费,致使省、市、县三级政府损失税费共计91.954万元。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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