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行爆炸案开审聚焦5大争议
时间: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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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法庭针对市检察院指控,对王海剑、王伟和王安安三人的涉嫌爆炸罪进行了法庭调查、质证、审理,控辩双方针对有关情节进行交锋。

庭审中,王海剑认为自己不是案件主谋,让法庭泛起波澜。那么,谁是本案的主犯?王海剑的作案动机到底是什么?涉嫌爆炸罪还是过失爆炸罪?王伟的行为是否止步于预备犯罪阶段?王安安有无自首情节……一个个疑问,让法庭调查变得跌宕起伏。

公诉人宣读指控后,王海剑当庭否认自己在案件中起主要地位,他只是一个“实施者”。他同时指控,王伟诱导他走上犯罪之路,并威胁要他实施作案。

王海剑说,与王伟相识前,他是一个家电维修工,手头有钱用。王伟到他店里买二手的电视、空调,两人认识成为朋友。后来,王伟“引导我从网上学习制造爆炸物的方法”。

于是,王海剑开始研究制造爆炸物。他将自己积蓄的四五万元钱投入购买原材料,制造成很多爆炸物,想卖出去赚钱,没有想到一个都卖不出去,“王伟告诉我说,现在行情不好,他也没有办法。”

此时,王海剑为制造爆炸物花光了所有积蓄,他们三人开始商量用爆炸方式抢劫钱财,“王伟还让我看抢劫的电影《硬汉2》启发我,还对我发脾气,要我实施作案。”

针对王海剑的这种说法,王伟当庭否认。

王伟说,王海剑一直对爆炸感兴趣,他没有引导王海剑制作爆炸物,也没有陪同王海剑去购买原材料,只是去看了爆炸测试的效果。

王伟的说法,得到嫌犯王安安的作证。王安安也当庭指证,王海剑将他从广东喊回来,策划爆炸抢劫银行,“一直存有以爆炸抢劫发财的心思,王海剑曾经到一些银行搞遥控测试,他是案件的指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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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爆炸还是过失爆炸?

检方说,王海剑从学习制造爆炸物,到测试遥控,到测试爆炸物爆炸效果,再到作案前放置爆炸物,按下起爆遥控器按钮,到试图抢劫钱箱,最后逃离现场等作案环节,体现他故意实施爆炸的主观意识。

王海剑当庭承认,他没有钱了,“揭不开锅了”,爆炸抢劫“势在必行”。

对此,王海剑辩护律师、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耀华提出异议,他说,王海剑凌晨3点多放置爆炸物,一直到下午5点实施爆炸,其间他心里极度紧张。当运钞车靠近的时候,他“双手发抖,情急之下,失误按下了起爆器。”因此,王海剑实施爆炸应认定为过失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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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剑是否构成“极刑”?

公诉人控诉,王海剑为实现自己一夜暴富的梦想,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抢劫,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害,要求法院判决王海剑死刑,立即执行。

对此,王海剑当庭这样申辩,“我连杀鸡都不敢,我怎么敢杀人呢?”他只想通过爆炸,震晕银行职员或运钞车职员,根本不想炸死任何人,所以他将“最开始放在水泥袋下的15斤炸药,偷偷取走了10斤左右。”为此,辩护律师郑耀华和胡延美认为,王海剑作案对银行人员“只想震晕,不想炸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节制。”

公诉人随即要求辩方出示这一说证据。辩方律师无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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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乡签名“不杀”是民意?

在庭审举证环节,王海剑辩护律师胡延美向法庭举出新证据。

胡延美说,他到王海剑的老家枣阳市环城办事处调查。王海剑毕业的技工学校出具证明,证明王海剑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尊老爱幼,是一个好学生;枣阳八中也出具证明,王海剑读书期间勤奋好学,品行端正等。不仅如此,胡延美还手举一封联名信:枣阳市环城办事处十里庙村五组300余名村民,在信上签名,要求从轻处罚王海剑。上面盖有村委会的公章。

“这说明,不要立即执行王海剑的死刑,是有民意基础的。”胡延美辩护说。

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新证据,公诉人进行甄别。公诉人先抓住一份证明材料的漏洞,予以驳斥。公诉人说,王海剑毕业的学校证明,落款却是“枣阳市就业指导中心”的公章,当庭提出质疑。

随后,公诉人针对300村民的联名信提出看法:第一,这封联名信与王海剑是否构成爆炸罪,没有任何关联;第二,因为王海剑实施爆炸抢劫,导致无辜路人2人死亡、15人受伤,“为这些伤亡者伸张正义,是不是民意?公众对爆炸犯罪行为的痛恨,是不是民意?”

法庭上一片寂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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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仅限于犯罪预备阶段?

昨天,嫌犯王伟的辩护律师、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斌武,对王伟的行为作了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

肖斌武说,案发前,王伟因与王海剑住在一起,才了解王海剑制作爆炸物抢银行的企图。因“无原则”的江湖哥们义气,他没有制止、举报王海剑的自制爆炸物的行为。

对于王海剑实施爆炸行为,王伟“事先不知情,事中没有参与”,完全是朋友义气,让他对王海剑的行为没有引起重视,一直以为是玩笑说,没有想到他真的去实施了。

肖斌武认为,王伟在本案中的作用,是次要地位,仅限于作案预备阶段,且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对此,公诉人立即驳斥,王伟在本案中属于共同犯罪,且爆炸罪是重罪类别。王伟参与了王海剑的制造爆炸物,还现场参加试爆效果,非法制造爆炸物已成事实,与本案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王伟的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阶段,而是爆炸案中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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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安属于“中途退出”吗?

庭审中,王安安的辩护律师为他作了从轻处罚答辩。他说,去年5月,王海剑将老乡王安安从广东邀约到武汉。虽然他一直与王海剑一起,参与了购买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一起制作爆炸物,一起到街头测试遥控起爆器的效果。

“但这些都是过去。”因害怕受到法律制裁,王安安于去年8月离开武汉,再去广东谋生,一直没有再来武汉。案发时,王安安一直在枣阳老家,“中途放弃了,一直不知道王海剑在干什么。”另外,王安安还主动配合警方调查,交待自己和王海剑一起制造爆炸物的往事,应属于自首情节。

针对这一说法,公诉人说,王安安过去一直参与王海剑自制爆炸物的全过程,参与策划爆炸抢银行。虽然他案发时不在武汉,但这已经成为犯罪的事实。

另外,公诉人透露:案发后,警方赶赴枣阳,向王安安了解王海剑情况时,王安安没有交待自己和王海剑一起制造爆炸物的事实。当天下午,警方第二次询问王安安,点出他的网名是“安德森”时,他才交待了他与王海剑的犯罪行为,“与爆炸案的后果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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