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拟改为月劳动报酬
时间:20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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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不变,但为了平衡养老保险缴费与企业负担之间的关系,拟将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限定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不计入缴费基数,而此前这些是规定都要计入的。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据了解,条例自今年2月初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受到市民广泛关注。仅20天就收到市民来电400多人次、电子邮件200多封、传真30多份,相关论坛浏览量达2万多人次,共收集到意见和建议5000多条。而此次条例审议的修改稿有一半以上均由这些建议修改而成。

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各方最为关注的问题。条例将深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提高到13%,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8%不变。但这引起了一些争议,反方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并不明朗的情况下提高缴费比例会加重企业负担。

但此次审议仍决定维持这一比例,不过,为了平衡养老保险缴费与企业负担之间的关系,此次拟将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限定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而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不计入缴费基数,此前这些是规定要计入的。

由于长期以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不完备,加上有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守法意识不强,导致前些年有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的甚至引发了社会矛盾。对于用人单位和职工现在能否补缴、如何补缴,此前条例没有涉及,市民对此提出异议。

为此,常委会此次专门新增规定:“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职工可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同时,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由浮动式罚款,改为了定额罚款。“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未依法代扣代缴的,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否则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深圳此前有关续缴的规定却区分了户籍与非户籍,限定只有户籍参保人才能续缴。市民认为这是人为设限,对非户籍的来深建设者不公平。为此,此次审议将续缴人员范围扩大到了非户籍参保人。 (南方日报 张玮)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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