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院长谈错案追责:谁用权谁负责一辈子
时间:201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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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推行的错案终身追责制受到关注。新京报记者 宋识径 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推行的错案终身追责制受到关注。新京报记者 宋识径 摄

张立勇。

张立勇。

近年来,法院系统出现一些错案,比如佘祥林错案、赵作海错案,虽然最终得到纠正,但不可避免地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伤害。

今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决定在河南试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给法官上了一个“紧箍咒”,以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

《办法》试行后,在当地法院系统“一石激起千层浪”。同时,也有一些当事人担心,新的《办法》会增加错案纠正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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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中规定,各类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错案责任,包括:

(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二)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没有赔偿,但法院却认定“积极赔偿”。审判长水涛称,当时将案件判错是自己“眼睛花了”。

4月17日,由河南省陕县法院做的这个判决被媒体曝光。当天上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调查。

随后,陕县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主审法官水涛以及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被停职检查、接受调查。

《办法》出台,申诉、信访量增多

新规公布后第一个工作日,800多人到河南省高院反映问题,信访件也明显增多

4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王宏昌向本报记者证实,主审法官水涛因“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结果错误”已被追究错案责任。目前,水涛因涉嫌徇私枉法,已被移交检察机关。

王宏昌说,这是河南省高院下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来,第一个被追究法官责任的案例。

《办法》界定了错案的标准和内容,提出“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并有相应的追究程序和细则,给法官上了一个“紧箍咒”,以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

随着调查的深入,依据《办法》,上述案件的其他责任人员也有可能按这个《办法》追究错案责任。

与此同时,《办法》出台后,也让一些试图翻案的当事人看到了新的希望。

4月9日,周一,河南省高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在媒体公布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一大早,位于郑州市金水路的河南省高院门口挤满了人。

当天上午,他们被允许走进高院大门,向法官诉说请求。法官将一辆汽车的后备厢当做办公桌,现场记录。

其中,有人已收到终审判决,但仍希望翻案;有人认为自己受到委屈,希望法院为他们主持公道;有些人结队而来,他们对同一个案件不满。

刘国强是其中一员。他认为,法院是在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判了自己强奸罪,而且在“被害人”主动向法院承认诬告的情况下,法院应改判。

2009年,刘国强的刑事再审申请被新华区法院驳回。2010年,平顶山中院同样驳回。理由是证据“不是出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刘国强的再审申请已交给了省高院。他说,看到省高院出台了关于错案责任追究的新政策,他要来问问进展。

河南省高院立案庭一法官说,4月9日来反映问题的有800多人。

追责“故意或过失”类错案

只有错案是由于法官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才会追究责任

哪些案件需要追究法官的责任?

在起草过程中,这个问题争议很大。

其实,什么是错案,法院也很难确定。在《办法》草案第一稿中,规定了十几种情形,后来把标准不好掌握的条款给拿掉了。

王宏昌坦承,政法机关内部对于什么是错案,怎么认定,并不是很明确,没有统一标准。这就给追究错案责任带来了难题。

访民来反映的案件,大部分是对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有不同认识,认为案件判错了,王宏昌说,而这些并不是新规所针对的。

在《办法》中,共有六章二十三条,规定具有七种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错案责任。

“正常的案件改判,是不会追究法官责任的。”王宏昌说,只有错案是由于法官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才会追究责任。

其他,因为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的;因为国家法律修订或政策调整而改判的,不承担错案责任。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法官也不承担责任。

讨论再三,《办法》最终把错案责任追究限定在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

虽然范围不是很宽,但“终身”两个字,足以让一些法官惊出冷汗。

法官的廉政是“1”

他们把法官的廉政比作“1”,其他工作比作“0”,廉政倒下了,一切都没了

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出台,与近些年赵作海等一系列错案造成的影响有关。

去年年底,王宏昌从河南省纪委调到省高院,距赵作海案件改判已一年多,不过,他还是感受到此案难以抹去的影响。

“法院是最后的公正,最后的环节出了问题,让一个没有罪的人被判有罪,对赵作海的伤害很大,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很大,对法官形象的冲击也很大。”王宏昌说。

王宏昌说,当时在媒体上看到张立勇向赵作海鞠躬的场景,他认为张“敢于担当”。

事后,院长张立勇要求全院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赵作海案件教训大讨论,之后又在全省法院讨论,把每年的5月9日也就是赵作海案改判的那一天,定为河南法院的“警示日”。

张立勇认为,法官的司法理念和职业操守、责任心是造成这起错案的重要原因。“案件到省高院复核,没有阅卷笔录,合议庭的合议笔录只有161个字,复核法官没有到现场去实地勘查,没有对当事人进行直接询问,在很多重要细节上没有搞扎实。”

今年4月13日,张立勇到河南法官进修学院讲课,谈起怎么让法官“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时,他说,“就是在他头上悬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是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他说这把剑悬在头上,肯定觉得不舒服,但是这种“不舒服”正是对法官的爱护和保护。

“人不能太舒服了,太舒服了就会出事。”张立勇说,“高速公路上的车开得太顺了,司机容易麻痹。而在磕磕绊绊的路上,虽然颠簸一点,反不容易出事。”张立勇说,有时这种颠簸是非常有必要的。

张立勇认为,法官只要手里有案件,就有很大的权力,可以剥夺别人的财产甚至生命,因此法官犯错误的可能性要比普通干部大,后果也更严重。

王宏昌说,院领导们把法官的廉政比作“1”,其他工作比作“0”,廉政倒下了,一切都没了。

错案认定与追责的难度

一些案子在责任认定上会遇到难题;法官若调离本系统,会不会处分,还不能确定

张立勇:“谁用权,谁负责一辈子”

对话人物 张立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书记。

力推“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自2008年上任以来,推行判决书上网、庭审网上直播、帮助农民工讨薪等,诸多举动成为司法界的话题。

4月13日,张立勇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谈他对司法公正的理解。

无罪宣判会有各种阻力

新京报:你认为造成错案最大的原因是什么?

张立勇:我认为是司法审判人员的司法理念。比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还没有牢固地树立起来。还是长期以来的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疑罪从挂这些理念在起作用。就是说,“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观念在法官的思维中还是有一定的影响。

当然,还包括法官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比如赵作海案,判的死缓,到省高院复核,进行死刑复核的法官没有到现场实地勘察,在很多重要细节上,没有搞清楚、搞扎实。

新京报:在你看来,错案是可以完全避免的吗?

张立勇:我认为,从理论上是可以避免的。至少,通过法院这个环节,非法证据要排除,有疑点的证据不能认定,如果确实是疑案,必须宣告无罪,而不能“挂”起来或从轻发落。

再加上我们的责任心,应该是可以避免错案的。

新京报:对一个案件宣判无罪,会有阻力吗?

张立勇:肯定会有的。因为要宣告无罪,可能被害人会上访,甚至闹访。

还有来自政法机关内部的阻力。首先是法院系统的办案人员,认为一审判有罪,二审依法宣告无罪,等于一审判错了,错案就要追究责任。往往上下级法院联系很密切,所以就有阻力。

其次,如果法院宣告无罪,那么说明公安、检察环节都错了,对公安和检察的压力很大。

也有来自维护社会稳定的阻力。法院宣告无罪了,当事人就要闹,地方党政机关压力也很大。

新京报:那纠正错案的阻力是不是更大?

张立勇:案件办错了,给被告人造成很大痛苦,阻力是有,还是必须要追究责任。像赵作海案,给他的精神上、肉体上都造成了很大的痛苦,这样严重的后果,作为执法人员,是不能原谅的,必须依法追究。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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