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保持党的纯洁性要加强监督检查,创新干部监督体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扎实推进党的工作作风建设,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此,我们党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与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文件。但是,要抓好党政领导干部监督体制的创新,就需要我们依靠民主法治精神,从我们不足的地方入手:规范监督方法、抓住重点监督对象、完善监督机制、坚持从严执纪,把我们党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提升到一个更高的人民群众满意的层面。
在监督方法上依靠民主法治推进
完善重大决策的民主程序,健全预警防范机制。预警防范机制是由一系列旨在防患权力滥用的制度所组成,而权力的运行有着持续性的特点,需要对权力运行的三个阶段:决策的酝酿与作出、决策的执行、事后的结果评价,进行法制化配套设置。尤其是对决策酝酿或实施行为进行事前监督,以防止个人专断与随意性,因而要做好关键的两点:
一是信息的公开与披露。信息的公开与披露是一切监督机制的基石,只有有效地公开信息才能有效地进行监督。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应当予以公布的政府信息范围,但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着种种推脱公开义务的行为。目前我们已建议该条例升格为《行政公开法》,重庆的地方法规亦可作更细的规定,以期解决公开不到位的问题。
二是做决策之前的公众意见收集。它是预防监督机制的核心,在我国多表现为听证程序。我国《行政许可法》第42、46、47条分别作了相关规定。另外还有以文书方式、听取审议会的方式收集公众意见的。决策的做出应当基于对公众意见的尊重,否则,就无法约束决策者的恣意行为,形成程序上的瑕疵,公众意见的价值必将大打折扣。
对重点监督对象强化民主法治制度
一是对关键环节、重要部门构建体制防线。近年,重庆对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裁量权、公共资源配置权这“三权”加强了监督,建设了电子监察系统,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建立专业化交易平台,把监督的重心由现行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被动服务式的监督逐步向依法、主动服务式的监督转变;由微观、具体事务型监督向宏观、整体型监督转变;由事后监督为主向立足源头的全过程监督转变;由检查型监督向管理型监督转变。我市还出台了相关法规性文件,以确保行政、财政、建设等资金的正常运行,确保各类招投标项目运作在阳光下,力求避免暗箱操作,以杜绝腐败。
二是对重点人员。首先是监督领导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是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切实加强对“一把手”选人用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次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实行,确保党员的知情权,尊重党员的发言权,保护党员的选举权和罢免权,充分保障党员监督的权力,从根本上对党内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目前,我市已进入三峡后期移民的关键阶段,围绕“努力使库区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劳动就业有着落、脱贫致富有盼头,同心同德建设和谐稳定新库区”的总体要求,加大对库区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
坚持从严执纪就是加强和完善民主法治
首先,从严执纪要健全执纪的基准,这是制度性基础。党政领导干部是执掌公权力的人,作为约束党政领导干部的基准规则,除了法律、法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以外,还应包括党组织内部的具有规范约束效力的文件以及对他们在职务安排、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的明确限制。今后一个时期,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有关领导干部利用行政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力,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私自从事盈利性活动;违反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和损害群众利益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从严执纪要恪守执纪的独立性,落实执纪结果。采取日常执纪与临时检查并举的方针,防止日常执纪流于形式,建立一套常态的执纪体制,并辅以临时检查制度。执纪人员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如《监察法》第19条至第29条),对于不同的执纪结果,按照不同的性质做出处理。属于党内纪律问题的,依照《党章》第39条规定,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内纪律惩戒;属于违法问题的,按照具体情况依《公务员法》第56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惩戒;对于构成犯罪的则交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侦办处理。一种制度的设计,最终要靠法治的手段完成,从严执纪就是要靠法治作保障,坚持从严执纪,对党员干部警钟长鸣。(作者单位: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