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府采购新规:受贿恶意串通招投标罚20万
时间:20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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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网讯(记者 裴蕾)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中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开标前泄露标底等,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这些针对“政府采购”的“紧箍咒”,您认为可行吗?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从即日起至5月8日前,市民可以提出的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具体的联系方式为:电话0371-69699063;电子邮件地址jjfgc209@126.com;邮寄地址为“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18。

  支持“国产”

  采购进口货物要报财政部门审核

  政府采购都有哪些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我省政府采购将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值得关注的是,我省还提出,政府采购应当尽量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严挑供应商

  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能入围

  我省在征求意见稿中明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的产品,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了非常严格的条件,要求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其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有行贿犯罪的。

  严惩违规者

  恶意串通招投标最高可罚20万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招标采购中,供应商不足三家,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等情形,应予废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财政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防止恶意串通招投标,征求意见稿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办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等违规操作的,除限期改正外,还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恶意串通行为,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开标前泄露标底等,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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