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快艇驾驶员酒后上岗违反规定 属严重违章
时间:20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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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酒后驾快艇违规 旅游景区快艇运营亟待管理

2012年4月7日表:太湖“4·4”游艇事故三名涉事船只驾驶员被刑拘 新华社记者 郑悦 编制

新华网上海4月8日电 (记者王蔚、刘巍巍)8日,在太湖“4·4”快艇事故中的驾驶员凤克尔被确认为酒后驾驶,属严重违章行为。对此,有关专家认为,目前不少旅游景区对快艇运营管理处于“发证收费”阶段,忽视了对快艇驾驶员资质的严格审核和相关安全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同时,对旅游景区快艇的安全运行条例的监管执法处于缺失或“有法不依”阶段。

4月4日,凤克尔酒后驾驶快艇,从太湖三山岛驶往西公山岛途中,在前方有两艘船只、且两船之间由钢缆牵引的情况下强行穿越,造成悲剧发生。酒后驾驶导致的判断失准,对这一惨痛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之责。

记者了解到,《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船员不得在酒后从事航行、作业活动”。

肇事驾驶员凤克尔并未遵守条例的规定。记者多方了解得知,凤克尔驾驶的快艇是自己花了近10万元购买的日本货,太湖西山一带的快艇经营模式类似于城市出租车公司,需要挂靠在相关旅业服务公司,每年上交8000元左右费用,并由海事部门统一检验和颁证。

而目前海事部门对快艇运营牌照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数量控制上。据知情人透露,在出事的西公山岛到三山岛太湖范围内,差不多有100张快艇牌照。如今新快艇牌照申请较难获批,若想经营快艇业务,最可行的方式是通过其他船主转让,而据当地群众反映,在西山,一块快艇牌照转让费为6万元到7万元。

对此,华东师范大学旅游系教授楼嘉军认为,这起事故反映出旅游景区安全条例“有法不依”、职能管理部门监管缺位、快艇驾驶员素养缺乏等问题。

“旅游安全保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有关专家表示,虽然相关安全条例明令禁止酒后驾驶,但实际运行中仍然产生了监管缺失、制度不落实的问题。整个快艇事故原因并不能仅仅归结为快艇驾驶员酒驾所致,还应对整个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吸取教训,完善政策,标本兼治,确保此类悲剧不再发生。

(王蔚 刘巍巍)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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