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可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遭质疑
时间:2012-04-05
作者:
来源: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有律师认为,草案只是有不妥之处,有待完善。

音乐人发微博引发大讨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CEO周亚平,是较早关注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音乐人之一。他在2日晚发了一条微博,希望大家注意第46条,即: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在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了修改草案的全文,第48条列明了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的相关条件,其中就包括向有关部门备案、表明出处、交纳一定费用等。

随后,李广平、高晓松、汪峰、陈楚生、曹轩宾等音乐人也开始关注此事。“给大家介绍下这个新法的实质: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这个新法唯一的好处,就是Lady GAGA新专辑发表三个月后,国内就可不经授权使用及翻录。”高晓松连发数条微博加以质疑。

音乐人在行动

由于修改草案正在征集意见中,不少音乐人也希望抓住机会,将自己的声音传递出去。李广平在微博中说,他受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主席付之成林和常务副主席秘书长金兆钧委托,特地设立一个邮箱,收集意见。

高晓松表示,在下周的音乐风云榜颁年度音乐奖时,他会以主席身份呼吁全行业向立法机关陈情。还有不少音乐人发起“音乐集结号”,号召音乐人抛弃成见、自重才华,捍卫创作人的自我尊严。

而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业委员也在微博中表示,将于9日、10日召开紧急会议讨论草案,传递行业声音、争取应有权利。

但一些律师却不以为然。浙江杭州的一位律师陈钟说:“我未读出草案有强盗行为,只是为了让作品广泛流通。”他认为,草案的第48条适用不能单独理解,应结合草案46条、50条、59条理解和适用,相互间为互相制约。南京的几位律师在受访时表示,这次修改草案的出台是有相应背景的,是为平衡各方利益。

质疑

扩大许可范围明显偏袒互联网?

在现行著作权法中,相关规定在第39条,即: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周亚平认为,按现行法律,音乐人创作的音乐作品是否允许别人使用,这是以音乐人自愿为原则的法定许可,而草案则将其变成了强制性的法定许可。他认为对音乐作品强制性法定许可,架空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

高晓松指出,“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汪峰则表示,目前国外为尊重知识产权制定了更严厉的法律,而我国著作权法的这次修改却让他非常失望。

歌手的价值将超过作品?

为何音乐人如此担心?周亚平认为,如果46、48条通过的话,唱片公司将不会再为打歌投放广告宣传成本。“只要谁的歌火了,我直接翻唱就好了,只要歌手好制作好,就有可能超过原唱,不花宣传费坐等收钱。”他指出,这将挫伤到原创音乐的积极性,导致“歌手的价值要大大高于作品的价值”。

音著协成了最大的受益者?

另外,针对第46条,周亚平提到的另外一个恶果是,当作品失去垄断地位后,唱片公司也失去了买断版权的动力,歌手失去了对原唱市场的垄断,导致大家对同一作品的不同演绎形成更加激烈竞争态势。

而第48条中,规定的条件是“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周亚平认为这意味着“音著协变得更为强势,唱片公司的生存环境更加险恶。

不少音乐人都担心,更加强势的音著协会“趁火打劫”,收费时可能会分成创作人的收益,音著协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创作者却更加弱势。

【责任编辑:董雄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