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0年1月1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并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昨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何长春表示,“办法”实施的时间恰到好处,我省交通管理今后将更加人性化。
对越线逆行
加大处罚力度
何长春表示,新“办法”在摩托车处罚上,由原来的2000元变成了500元,根据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处罚,体现了政府对驾驶人的人性化管理。“为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办法’特别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处罚,比如说在等红灯或是发生道路拥堵的情况下,个别车辆不依次排队等候,越过黄线逆行,对这种违章行为,‘办法’就加大了处罚力度,这也是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违法现象制定的。”
车方无过错
担责不超10%
另据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玉民介绍,“办法”还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双方的赔偿认定,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双方各自的责任一目了然。说得具体一点儿,就是在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有证据表明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
12分一次扣光
王玉民介绍,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处罚尺度没有改变,交警部门只是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在扣分上重新调整。今后,如果驾驶人酒后驾车被抓到,一次就会被扣罚12分,必须重新学习后才能拿到驾驶证。田一 记者 解翔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