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头号炮手”状告政府 要求市长出庭被拒
时间: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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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东莞讯 记者常思雯报道:有“头号炮手”之称的东莞商人肖功俊状告东莞市政府和东莞水务局一案(详见羊城晚报2011 年8 月31 日A10 版报道)3 月14 日在东莞中院二审。庭审中,肖功俊认为, 案件的一些事实部分需要市长和局长亲自出庭才能解释清楚, 而“担心”法院不堪市政府压力, 应该采取异地审理, 法庭当庭否决了其请求。随后,双方再次就一审中的焦点进行激辩,该案未当庭宣判。

只有当事人才解释得清

昨天, 作为被上诉人的东莞市政府和东莞市水务局均派出代理人出庭。对此,肖功俊表示非常不满,“炮火”直指两位被上诉人:“我要求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以及水务局局长出庭应诉。” 肖功俊称,政府方面的代理人并不了解2008 年当时的暴雨灾害情况, 案件中很多重要的事实都需要行政一把手出庭才能说清楚。肖功俊的代理律师管铁流还表示,东莞市政府曾公开承诺,面对行政诉讼时,行政部门一把手要出庭应诉, 只有他们出庭才能体现政府公信力。

对此,东莞市政府的代理人表示,东莞市政府其后已经出台修正规定, 每年的第一个行政案件才需要部门一把手出庭,其余的案件由分管的部门领导,或者代理人出庭即可。法庭审判长也当庭驳回了肖功俊的请求。

泄洪全过程都存在问题

记者了解到, 昨日双方的庭审焦点依然锁定在水库泄洪是否违法的问题上。肖功俊认为,作出泄洪指令的事前调查、指令通知、事后救助全过程都存在问题。“在事前,松木山、黄牛埔水库的泄洪指令只是依据某几个固定的水文条件来作出的,这样的调查并不足够。”另外,由于泄洪行为造成了肖功俊的工厂设备严重损坏, 相关政府部门应该赔偿其经济损失约130 多万元。

对此,东莞市政府的代理人表示,泄洪的水库当时已经达到了防洪法所规定的泄洪条件,“确保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是相关部门尽量努力争取的目标, 但不能百分百保证避免这种损失”, 代理人称,“只有在泄洪行为违法的情况下, 才应进行赔偿,而东莞在2008 年的泄洪指令符合法律程序, 所以应驳回赔偿诉求。”

而东市水务局的代理律师则表示,三防指挥部和水库管理单位在泄洪前已经通知了各相关镇街, 整个泄洪指令的下达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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