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披露首例网络赌球案详情 涉案金额逾7.6亿
时间:20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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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线下线等级分明 抽水对赌深藏猫腻

在2012 年初召开的广州市两会上,市中院报告披露天河区法院于2011 年审判的广东首例网络赌球案。

被告人周燕峰(女)、陈焕义、黄林江、赵壮炎,均为汕头人。4 名被告人按照国外赌博网站的层级管理模式,分“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等多个等级,利用互联网接受足球、篮球等体育竞技博彩投注,从中牟利。涉案金额达7.64 亿元,是迄今为止广东投注金额最高的网络赌球案(详见本报2010 年10 月13 日A16 报道)。

近日,经过羊城晚报记者多番争取,该案件的相关细节首次向社会披露。

“大股东”

负责网站管理,抽取“回水费”

被告人周燕峰绰号“嫂子”,是此案中负责网站管理的“大股东”。据其供述,2008 年上半年,一个叫“阿弟”的人让她帮忙记录一些网络赌球的账目。周燕峰同意后,“阿弟”将一个赌球网站的网址、登录账号和密码发给她。之后周燕峰一直使用该账号登录网站,记录网站上各个账号的总投注数额及总输赢数额。她将这些数额记录在笔记本上,定时告诉“阿弟”。

看着别人赌球牟利,不久周燕峰也心痒了。2009 年初,她向“阿弟”要了一个账号和密码,也开始了网络赌球。周燕峰称,网络账号和密码经常会更换, 每次更换后,“阿弟” 就会将新的账号及密码告诉她。网站每周结算一次,根据输赢情况,由双方银行转账。

周燕峰供称,她也有发展下线。据其交代,上线一般按照每投注1 万元返还140-150 元给她, 她按照每投注1 万元返还130-140 元给下线,从中赚取“回水费”10元。她每月能赚4000-8000 元不等。根据输赢情况, 她将上下线银行账号信息相互转发,由双方通过银行转账交收输赢款。

“股东”

发展“总代理”,中转赌博款项

2009 年10 月, 被告人陈焕义认识了“嫂子”(即周燕峰),得知其在赌球网站经营赌球业务。就问“嫂子”能不能给他点股份, 让他也成为赌球网站的“股东”,“嫂子”便向他提供了账号和密码,开始时给他每天100 万元的额度,“嫂子”按投注金额每1 万元返还100 元至140 元不等给他“退水”。

开始时,陈焕义接受一些朋友下注,后来认识了一个赌球的小庄家黄林江, 发展黄林江做他的下线“总代理”,他按投注金额每1 万元返还100 元“退水”给黄林江。

陈焕义称, 整个赌博网络层级非常严密。他的上线是“嫂子”,下线是“总代理”黄林江。“总代理”下设“代理”,“代理”下设会员,会员也就是参赌人员。一般会员是在网站上进行投注,无论输赢,每周一向各自所属的代理结算,由总代理收齐款项后通过银行结算,他再把钱打到“嫂子”提供的账号。

“总代理”

发展“代理”,按下注额的10%对赌

聚众赌博,发展下线,牟取暴利,这便吸引了不少赌博代理的“热心”参与。

2009 年12 月, 黄林江的朋友赵壮炎听说网络赌球比较好赚,而自己手头上又有赌客, 便问他是否认识赌球网站的庄家。在利益的驱使下,两人商量成为网络赌球的下线牟利。黄林江知道陈焕义是赌球网站的“股东”,经协商,他和赵壮炎就成了陈焕义的下线。

从2009 年12 月始,黄林江和赵壮炎以“总代理”的身份参与网络赌球。开始由陈焕义提供账号和密码,随后黄林江和赵壮炎自行开出分账号。黄赵二人发展的下线称“代理”,他们提供账号、密码给“代理”,“代理”再发展“会员”即参赌人员。

黄林江称,陈焕义与赵壮炎之间互不认识,由他分别与二人联系。陈焕义按有效投注金额每1 万元返还100 元“退水”

给他们,他们不管输赢都按有效投注金额每1 万元抽取费用10 元,再“退水”返还给“代理”,由“代理”返还给会员。网站上“1”代表人民币1 元。他和赵壮炎主要是靠占下线投注额的10%赌输赢,即每1 万元他们占1 千元,如果会员输他们便赚1千元,如果会员赢则赔1 千元,他与赵壮炎各分担50%。他与赵壮炎合股成为“总代理”后共赚过1 万多元。

法院

涉案金额逾7.6 亿,二审维持原判

周燕峰等人疯狂的网络赌球行为最终引起了警方的注意。2010 年3 月,周燕峰等人在广州市被警方抓获。

经查,被告人周燕峰管理“大股东”账户,直 接下线有40 多个会员账户,会员账户下还有其他会员账户,其总共接受投注数额为763,946,869 元;被告人陈焕义管理“股东”账户,直接下线有9 个会员账户, 会员账户下线还有其他会员账户,其总共接受投注数额为52,469,285 元;被告人黄林江、赵壮炎共同管理“总代理”账户,直接下线有3 个会员账户,两人总共接受投注数额为1,884,656 元。

2011 年5 月,天河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4 名被告人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周燕峰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判处陈焕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万元;被告人黄林江、赵壮炎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万元。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院于2011 年7 月宣布维持原判。

被告的辩护人称周燕峰只是帮忙查账记账,是从犯,但法院认为:

长期开拓赌球网络 职责明确应为主犯

被告人周燕峰、陈焕义、黄林江、赵壮炎并非赌博网站的创办者或经营管理者,名义上是赌博网站的“大股东” 、“股东” 、“总代理” ,实质上只是赌球网站不同层级的代理, 主要负责开拓、维护赌博网络并保障赌款交割,被告人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按一定比例从各自管理的赌球网站下线账户投注额中抽头渔利,或占一定份额充当庄家与下线对赌牟利。

庭审时,被告人周燕峰及其辩护人辩称周燕峰只是帮“阿弟”查账、记账,是从犯。那么,周燕峰究竟算不算主犯?

法院认为,周燕峰掌握赌博网站“大股东”账户及密码,可以操控“大股东”账户及下线账户。其通过手机给下线传递有关赌博网站网址、赌博网站账户和密码、银行账户、赌款结算交割等信息,并亲笔记录了众多参赌人员结算、赌款交割的情况, 很多信息并非通过赌博网站可获取。另外,周燕峰直接发展了下线陈焕义,并进行联络、结算。而她并未交代“阿弟”的身份情况、联系方式,本案也无其他证据证明“阿弟”客观存在及所起作用。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燕峰并不是仅仅负责查账、记账,而是长期、频繁、全方位履行赌球网站代理开拓、维护赌博网络、保障赌款交割等职责,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动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文/羊城晚报记者郑旭森 通讯员天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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