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钱的概念:
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比如,为犯罪份子提供银行账户、购买有价证券、帮助藏匿现金、协助转移资金等行为。
黑钱:所有因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都是“黑钱”,将这些“黑钱”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也是“黑钱”。
二、洗钱的常见形式:
1.化名存款或购买保险、股票、基金、金融理财产品洗钱。
2.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
3.异地套取大额现金洗钱。
4.通过“地下钱庄”洗钱。
三、反洗钱“一法四规”: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四、基本制度:
客户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五、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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