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近日出台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2次,本次婚姻应持续满2年。夫妻及家人不争吵打架。”鼓楼区在南京全市第一个探索家庭寄养这种新型的养育方式,并且面向全区公开征集寄养家庭。(6月29日《现代快报》)
应该肯定的是,这种“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2次”的设计是基于保护被寄养的未成年人利益,但值得思考的是,离异次数超过两次,是否真的不适合带小孩?
很大程度上,这个所谓的标准只是一种推理。理论上,离婚次数超过两次,可能是因为家庭氛围不和。但实际上则有更多的现实原因,或因为意外,或因为相处后的确不合适,即使离婚两次,第三次婚姻亦可能是幸福的家庭,如此机械地断定离异超过两次就不能成为寄养家庭,事实上是对这一群体的一种歧视。
是否符合寄养资格,“主要照料人”的家庭状况、婚姻状况当然要考虑,但不是机械地定一个不得离婚多少次的标准。因为,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上来说,离婚都是一个中性的事情,与其把这个列入考评标准,还不如更多地参考寄养家庭的单位、社区口碑。毕竟,后者所提供的镜鉴更能反映出“主要照料人”的品行。
当然,如果这么做,肯定牵涉到大量的调查工作要做,但这远比依靠一个一刀切式的评估标准要更加有效。照料困境未成年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可能所有有照料意向的家庭,婚姻都是完美无瑕的。在现实照料问题面前,看重所谓的离异次数,实际构筑的是照料困境未成年人的玻璃门,让更多有照料意向,但婚姻不是那么完美的家庭无法参与进来。而事实上,这些家庭未见得不适合照料工作,如此关上照料大门,为难的是困境未成年人。
寄养家庭不应离婚次数太多,出发点虽好,但它简单地以现象替代评判,具有某种求全责备的色彩。其中“夫妻及家人不争吵打架”等规定,更是难以落实的镜花水月。现实生活中,有多少家庭能做到毫不争吵与打架,这种高标准的要求,如果认真执行起来,又有多少家庭能够符合寄养家庭标准?
无论是“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两次”抑或“夫妻及家人不争吵打架”均反映出相关部门对寄养家庭生活氛围的关注,但实事求是地说,这些内容并不能考察出一个人对小孩是否有爱心,是否有能力照料好困境未成年人。因为一次婚未离过的人,也可能有严重的心理问题,一次架未吵过的家庭,亦可能隐藏别的家庭危机。单单看这些,可能会走入误区。
(郑州晚报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