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价值并不只在导入纠纷,而更在定分止争,实现司法公正。在案多人少的现实条件下,遴选出合格的法官配置在最需要的审判工作岗位上,已成为各改革试点法院正在努力的方向。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晒出立案登记制改革首月“成绩单”: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同比增长近三成,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0%。江苏、浙江、山东法院的登记立案数量均超过8万件,北京、河北等9个地区立案数量均超过4万件。北京、河北、河南、辽宁等地的立案数量增幅均超过四成。
立案登记制既然是对司法潜规则中的立案审查制(甚至“严格审查制”)纠偏,它的施行带来法院立案数的急增,那就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从当场登记立案率高达九成这一数据来看,立案登记制大大提升了诉讼效率。立案数虽然是高了,立案工作未必由此而增多。没有了立案环节的实质审查,无论是对立案庭的法官来说,还是对那些前来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原告来说,都是一个解脱。立案时间的缩短,立案实质审查的取消,还可以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相对集中配置在对案件的庭审上。
据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如是评价立案登记制,“这是我国法院最坚决、最彻底的一次改革。” 从立案庭法官的角度对立案登记制作出这番解读,是合乎其所处职位的。但对于因依赖司法而选择了诉诸法院的原告来说,光有“接近司法”的立案登记制还远远不够。立案登记制只解决法院的入口,让法院对普通民众来说变得“可亲近”,但它并不能解决案子立了以后,庭审及执行领域的种种司法病灶。如在过往的司法生态中,“执行难”、“非法证据排除难”、“证人出庭作证难”等就是几个与“立案难“同受关注并屡遭诟病的司法“老大难”。
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立案登记制只是个开端。解决了司法入口,更要保障案子在进入法院之后,直到裁判的执行这整个司法链条上所有司法活动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司法的价值并不只在导入纠纷,而更在定分止争,实现司法公正。在案多人少的现实条件下,遴选出合格的法官配置在最需要的审判工作岗位上,已成为各改革试点法院正在努力的方向。
自沃尔夫勋爵在1995年将“接近司法”列为英国司法改革报告的主题之后,这一司法改革理念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众多积极响应。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站在纠纷解决的原点,反思司法的过度专业化与技术化不同,中国正处于司法职业化的进程之中。一方面,我们应更多强调司法的亲民性,让“法院大门常打开”;另一方面,我们还应格外注重司法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让法官可以在不受不当外来干扰的司法环境中去实现正义。惟其如此,立案登记制作为引导信访者进入司法救济管道的第一步,在提供“接近司法”的可能性以外,还要让维权者在个案中更“贴近正义”,司法救济才会越有效,信访也就会越萎缩。
(广州日报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