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被盗刷,银行本来就该负全责
因银行卡被异地盗刷8万余元,储户要求银行进行赔付,而银行以储户未报警、盗刷的事实并未查清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审驳回银行上诉,判令银行支付梅老太被盗刷的8万余元及利息。(6月15日《京华时报》)
二审法院判决的关键理由是,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应当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伪造借记卡异地取款操作行为的发生,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信息存在被复制的安全隐患以及交易系统无法识别伪卡的技术缺陷。这一判决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司法实践中应予普遍遵循和适用。
从社会效果上来讲,这一判决具有示范价值,对强化银行储蓄安保责任,完善银行卡防伪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质量,确保弱势用户权益,减少由银行卡盗刷等引起的扯皮纠纷,都具有积极意义。换句话说,也就是用司法手段维护了储户的合法权益。
当然,现行法律对类似案件并无专门规定,加之各地法院法律理解上的不同,造成处理结果也各有差异。用户权益仅因司法地域不同就无法获得同样的法律保障,暴露了法律的滞后性短板。因此,应从国家层面及时修订现有法律,包括确立银行“实质审查义务”的裁判规则,并针对各种可能情形,出台具体操作细则,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齐鲁晚报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