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检察改革任务,正在各级检察院特别是试点地区检察院积极研究探索、稳妥有序推进。笔者结合实践,对完善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明确普通检察官具体职权范围
职权保障的前提,是每个检察官的职权在法律上界限分明。鉴于我国检察官法的规定及检察官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必要根据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需要,确定不同职务检察官的职责分工,赋予普通检察官与其地位、能力相适应的职权。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检察官尤其是普通检察官的职权保障,使检察官真正成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不过,考虑到检察一体,以及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现状,普通检察官的职权不宜过大,在履行职责中应当接受检察长统一领导。另外,检察官的职权范围与分工,还需结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与相关配套措施机制衔接,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13年12月最高检制定并推行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当前,应当遵循司法规律的要求,在总结检察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该项制度。在办案组织的管理上,应着重考虑去行政化,推进行政岗位和业务岗位分类管理。在处理检察长和主任检察官二者的关系上,应着力构建检察长领导和主任检察官独立决定相协调统一的机制。总之,这一制度完善的方向,应当是注重突出办案主体作用,健全基本办案组织,使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建立起主办检察官负责主持、安排和推进办案工作的运行机制,以及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发挥基本办案组织一线战斗堡垒作用。
建立检察官有限司法豁免制度
一些国家规定了检察官司法豁免制度,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有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在有关事务方面享有某些免除义务的特权。目前,我国检察官、法官司法豁免权在立法上依然是空白。笔者建议,可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我国检察职业特点,在相关法律中赋予检察官一定的司法豁免权。建立检察官司法豁免制度,实质上是为了减少检察官善意行使检察权的心理障碍,保障检察官行使职权不受影响,不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办案错误而受到责任追究。当然,违法犯罪行为应排除在检察官司法豁免制度之外。
完善检察官职业培训制度
目前,检察官培训已从学历教育为主转向以岗位为主,从知识教育转向能力型、素质型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已经成为检察官培训的重点。完善检察官职业培训制度,应当合理配置检察官培训资源,逐步实现检察官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培训的临时性、盲目性和随意性,体现针对性和实效性。应当建立健全分类培训制度,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基础上实行分级分类培训;建立和完善培训管理体系,构建涵盖检察官、法官的统一的司法官培训制度,建立终身教育机制;健全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建立高学历教育和司法考试奖励制度,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加大培训的约束力;建立培训经费保障标准体系,注重整合现有培训资源,突出抓好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等基础建设,建立和完善“检校合作”的培训模式。
强化检察官职权监督保障
由于检察官独立性是相对的,也考虑到我国的法治背景、司法条件,以及目前检察官本身的状况,实践中,应当建立对检察官滥用职权、司法违法、品行不端的查究制度。特别要完善检务督察制度、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度,建立与检察官退休、养老挂钩的职业风险金制度,建立健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治化,防止检察官独断专行或滥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权力。同时,建立健全检察官职业约束机制,确立检察官“兼业禁止”原则。构建并完善严格的检察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增强检察官职业认同,提高检察官职业素养和能力。
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检察官的工作条件是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保证。国家在赋予检察官职权的同时,应当落实检察官行使职权时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技术装备等履行检察职责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结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职责等规定,强化相关法律政策的落实,确保检察官将主要精力用在把握案件事实、分析案件证据、研究法律适用上。
司法职业保障应该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检察官职业保障应当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支撑。笔者建议,应当尽快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中关于检察官职业保障不完善、不配套的内容,调整立法体例,完善立法内容,从根本上完善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障机制。
(检察日报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