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在帮助他人后开始“狮子大开口”,日前,国内一家大型银行安徽分行原纪委书记、高级督察花俊因受贿308万元,被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而在其受贿过程中,其妻子及女儿均成为受贿的“中介”。
花俊的受贿手法与其他腐败官员有所不同的是,他基本上不以自己本人的名义收受他人钱财,多数情况下要找个“中介”。
2004年,花俊提议黄某某注册成立安徽海汇担保有限公司,在黄注册成立该公司后,花俊利用职务便利,代表银行与安徽海汇担保有限公司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为该公司业务开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2005年上半年,花俊以借款为名,向黄某某要90万元人民币用于其在上海购买房产。黄答应并安排财务人员从安徽海汇担保有限公司账户上汇款90万元人民币至花俊提供的账户,用于支付花俊在上海购买房产的首付款。双方商议将房产登记在黄某某弟弟黄某乙名下,同时签订全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将该处房产的所有权益委托给花俊的妻子李某某。
在花俊受贿事实中,有的是行贿人送出公司股份。
法院审理查明,韩某与花俊认识后,想利用花俊的职务为自己谋利,于是提出与花俊进行合作,花俊与韩某商议成立沐生公司。2012年8月16日,沐生公司注册登记成立,韩某出资95万元,黄某丁出资5万元。韩某与花俊约定将公司40%的股份送给花俊,但由自己代持。
2013年1月,应花俊的要求,韩某将由其代持的40%的股份变更登记到吕某名下。在韩某见证下,吕某签署委托书,将这40%股份所有权益全权委托给花俊女儿花某。
在花俊受贿数额中,最大的一笔是收受安徽一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另案处理)所送的140万元。
其中,2011年,花俊在银行大楼装修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通过向其分管负责工程招标的行政处负责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此次招标的王某某打招呼,帮助王某某中标该工程。2013年,花俊以朋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某索要100万元人民币,并将一张自行书写署名黄某某的借条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并不认识黄某某,明知是花俊以借款为名要钱,但还是转账100万元至花俊指定账户。
(中安在线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