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盗墓江湖神秘面纱:王侯级墓葬成被觊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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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案件总在不经意间发生。快餐式的阅读后,案件又会不经意间从你脑海消逝。其实,有些案件值得留在你心底,因为其中有生命、有道德、有法治、有警示……每周,《法制日报》案件版都会推出“案件特稿”栏目,为你解读上周重大案件,体会其中法理情。

  上周,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破获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涉文物案轰动一时。随着时代的变迁,高科技作案手段已经被不少盗墓分子采用。科技昌明的今天人们大多已不相信鬼神,盗墓者也不担心挖了坟会有恶鬼索命,但物质文明无论发展到何种程度,人的信仰都不可或缺,换言之,一个人必须敬畏法律,否则就会无法无天。

  月黑之夜或阴雨天,一把把洛阳铲便开始向古墓凿进……这是多数人对盗墓者的印象。风靡一时的《盗墓笔记》,更是将各种盗墓“绝招”的想象空间发挥到了极致。

  而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不少盗墓“祖师爷”。

  上周,公安部对外宣布,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历时9个月,成功侦破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涉文物犯罪案件,也是单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和追缴被盗文物数量最多的案件。

  这起代号为“11·26”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被列为公安部督办2015年1号案。追缴的文物,以距今5000年至5500年前的红山文化文物最为珍贵。追回并已经鉴定的涉案文物,经专家估算,市场拍卖价值达人民币逾5亿元。

  惊天大案掀开盗墓江湖神秘面纱

  发生惊天大案的地方——辽宁省朝阳市,位于辽宁省西部三省交界处,南临河北省,北接内蒙古自治区,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悠久的历史文化,其中,朝阳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是中华5000年文明史的重要发祥地之一,被考古界称为“东方文明的新曙光”。

  2012年以来,随着举世震惊的红山文化及其出土文物引起的轰动效应,内蒙古、河北等省区的一些觊觎地下宝藏的不法分子,在辽西、内蒙古东部等区域频繁活动。在这当中,最为猖獗的当属以姚某为首的团伙。

  姚某,浸淫于盗墓30多年,今年53岁,是内蒙古赤峰市人,在家排行老三,中等个儿,平时“话不是很多”,在圈内有“祖师爷”“老古董”“关外第一高手”之称。

  姚某自称会“看山”以及通过看风水星象来“锁定”盗墓地点。2009年以前,姚某对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实施了多年盗掘。2009年之后,姚某盘踞在辽宁省朝阳市、河北省及内蒙古相邻地带,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进行盗掘。

  姚某的盗墓团伙共有28人,和其他团伙有错综复杂的关系。在跟随他的团伙成员看来,姚某虽有找寻墓葬的独家本事,但他是个“没义气”的人,在分赃时“不讲义气”,常常分赃不均,这使得姚某团伙中很多人都离开他单干。

  姚某的亲弟弟姚某某学会了一些手艺后,也离开了姚某,和冯某等人组成了另一个盗墓团伙。该团伙成员固定,实行平均分赃,组织严密,反侦查意识较强。作案时,冯某等人以红山文化遗址资料为参考,选择作案目标较为准确,盗掘获取的文物级别价值相对较高,并且有成熟的销赃网络,能短期内变现获利。

  在这些盗墓团伙的背后,还有一伙拥有文物收藏证的出土文物贩子。

  文物贩子李某经营着两家古玩店,他借着自己“喀左县文博协会会长”的身份从事非法文物交易。他并不满足在店里等着收赃,常常第一时间赶到盗掘现场坐地收赃。李某等文物贩子的存在,使得盗墓团伙盗挖到的文物出手速度非常快。

  更令人瞠目的是,在被抓获的嫌疑人中,有4人是考古人员。在4人中,邓某是辽宁某考古研究所技工,而刘某更是赤峰市敖汉旗博物馆的业务骨干,是一名资深考古人员。

  2010年9月,邓某在抢救性挖掘工程现场监守自盗,私藏价值高昂的玉猪龙,藏匿一段时间之后,于2012年年初通过早前相识的刘某找到买家张某,以320万元的价格将国宝玉猪龙售出。

  王侯级墓葬成盗墓者觊觎目标

  我国盗掘古墓之事由来已久,历史上有记载的被盗最早的墓是商朝第一代王商汤,距今3600年,盗掘事件最早出现在2770多年前的西周晚期,有人从掘开的古墓中得到一个玉印,上有十字,无一人识得。

  盗墓自古以来都是一个不光彩的行当,于今更为法律所不容,但这一切都不能完全阻断这个不光彩行当的“传承”。

  2011年6月,位于陕西省凤翔县境内的秦公六号大墓遭到盗扰,盗墓分子用炸药炸出一个深达19米的盗洞,导致被称为“黄肠题凑”的棺椁暴露。

  姜涛,46岁,陕西省宝鸡市人,盗掘秦公六号大墓的始作俑者。1995年因贩毒被判刑3年,“出来后”一直没有正经事做,靠父母退休工资生活,是个不折不扣的“啃老族”。眼见周围同学朋友个个事业有成,姜涛心里的苦闷与日俱增。

  世人只知西安以东有秦始皇帝之陵山巍然,岂知西安以西的宝鸡也沉埋着秦之先公王墓寝数十处。在得知先秦文物年代早、规格高、价值大,盗掘后能一夜暴富,一心梦想发大财的姜涛便开始学习了解古墓葬及文物知识。

  2010年春天,姜涛偶遇久未谋面的老友徐胜利。在东拉西扯一阵后,两人琢磨起发大财的门道。“手头拮据,倒腾文物没钱不行,但直接挖墓,本小利大……”二人很快达成了共识。

  2010年春节刚过,姜涛专程坐班车从宝鸡市区赶到位于凤翔县的宝鸡先秦陵园博物馆参观,将展览的一号大墓剖面图用手机拍下。回到家后,姜涛将资料默写下来,把图片存到电脑上,随后开始钻研。

  在掌握了秦公六号大墓详细的资料后,姜涛不敢轻举妄动。转眼到秋天,经道上的朋友牵线,姜涛结识了一个“高人”——河南陕县人章又廷。此人是盗墓的行家,有一个盗墓团队,打探孔的、填炸药的、上雷管的、分工协作,毫不马虎。章又廷还有一个合作者,浙江省台州市人叶在校,专门提供“干事业”的资金,以获得高额回报。章又廷、叶在校的鼎力合作,使姜涛感到干一番大事情、发一笔大财的时日离自己越来越近。

  2011年3月,章又廷带着他的“得力助手”仁欣忠、任建春、南纯勃、曹双冬,租了一辆面包车从河南陕县出发,一路奔至宝鸡。稍作休息后,就匆匆赶到凤翔县城以南的秦公墓园区。在夜色掩护下,姜涛指挥几个探工连续大面积探查,最终找到六号大墓的墓室。他亲自出马,填充炸药,埋放雷管。一声闷响之后,直径10厘米的探孔并未变成一个盗洞,还是一个小孔。“这不是个好兆头”,几个人赶紧收拾家伙,仓皇撤离。

  回到陕县的章又廷并不甘心就此罢手,过了两个月,也就是到2011年的5月,章又廷租车拉上叶在校及手下南纯勃、南纯雨等一干人,从陕县杀奔而来。南纯雨负责望风,章又廷、南纯勃打孔。这一次活儿干得比较扎实,探孔打了足足19米深,直抵墓椁。填充炸药后引爆一次成功。爆炸后墓室内充斥着有毒气体,须等毒气散尽,人才可以下去。为了尽量少在当地留下蛛丝马迹,章又廷带人撤回陕县。

  休整几天后,章又廷从三门峡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面包车,带领仁欣忠、南纯勃、南纯雨、张念池等人来到宝鸡,从5月28日到5月30日,连续三个晚上用大号洛阳铲对近20米深的盗洞进行扩充和修整,并由张念池操作汽油链锯对墓内木质构件进行切割。在勉强破坏一根“黄肠题凑”之后,盗洞上放风的同伙突然发现有两人靠近,便急忙和同伴跑到自己开来的面包车上。随后一天,又有人靠近这块麦田,加之麦收在即,9名犯罪嫌疑人担心事情败露。

  2011年6月4日上午9时左右,宝鸡先秦陵园博物馆文保人员像往常一样在管护区巡查。随着巡查深入,在一片尚未收割的麦田中,散落的烟头、电线、卫生纸、木条等物引起了文保人员的警觉。再仔细一看,文保人员发现一处盗洞,且深不见底!而盗洞周边堆放的白膏泥表明,这个盗洞已经通达墓室。

  公安、文物部门随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发现盗洞直抵主墓室顶部的椁木,椁木虽遭切割,但并未穿透,墓内文物才得以保全。

  “秦公陵园遭到盗扰,说明盗墓分子已经十分猖狂,急需加大打击力度。”文物保护专家担忧,在巨大利益驱动下,盗贼瞄准国家级文物墓穴实施盗窃,王侯级墓葬已成盗墓重点觊觎目标。

  “盗墓设备”随处可买监管存盲区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正成为盗墓一族的“至理名言”。从洛阳铲到金属探测仪、氧气罐,再到膨胀炸药等等,他们的装备越来越先进。

  《法制日报》曾对湖南特大盗掘古墓葬系列案进行了深入采访,发现有关部门在重拳打击盗墓犯罪时,对一些“盗墓设备”的销售和使用却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而正是这些先进的设备加快了盗墓者的盗墓速度,提高了他们盗墓的成功率。

  据了解,在湖南特大盗掘古墓葬系列案中,盗墓团伙成员之间组织严密,分工明显,盗墓手法熟练,设备先进,盗销渠道十分隐蔽,具有较高的“专业化”程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在短短9个多月内,该团伙疯狂盗掘了战国时期的大型古墓葬、西汉长沙国王室和贵族墓葬、明代和清代墓葬等十余座古墓葬,先后盗得国家一级文物11件,螭纹玉剑等国家二级文物51件,双面云纹青玉壁等国家三级文物86件,一般文物200余件。

  在这起系列古墓被盗案侦破成果展上可以看到,盗墓者使用的盗墓工具五花八门。既有传统的洛阳铲,也有金属探测器、氧气罐、膨胀炸药和千斤顶等先进专业工具,还有发电机、多功能充电器、鼓风机、防毒面具等专业设备,凡是在盗墓中需要的一应俱全。以金属探测仪为例,盗墓者先用它勘定是否为古墓,再勘测选定盗洞位置后进行盗掘作业。遇到复杂地形则用雷管和膨胀炸药进行爆破。

  在群众看来,如此多制作精良的先进设备,购置起来肯定是个难题。而《法制日报》记者上网搜索发现,销售诸如金属探测仪等盗墓设备的公司数量并不少。

  有关人士认为,在市场上之所以能轻而易举地买到“盗墓设备”,是因为有关部门在重拳打击盗墓犯罪的同时,疏忽了对这些设备销售和使用的监管,使之长期处于脱管状态。

  重罚之下盗墓者何以无法无天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陵墓既寄托了对逝者的哀思,也象征着家族血脉的流传,有着庄严不可冒犯的地位,因此盗墓掘坟的行径历来面临着极其严厉的刑罚。

  汉代《淮南子·氾论》载:“发墓者诛,窃盗者刑。”唐代法律明确规定,各种盗掘墓葬者,罚处劳役,流放远方;已经打开棺椁的,处以绞刑。《元史》卷一零四《刑法志三》“盗贼”条下有“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为强盗,毁尸骸者同伤人”的内容。《大清律例》二七六“发冢”中,对36种情形分别处罪;其条例计22条,内容亦极详密。

  对于反盗墓的法律规定,业内人士介绍说,历代对于盗墓的惩处都是非常严厉的,但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盗墓越来越严重。

  据业内人士介绍,当时的法律规定确实存在一些缺陷,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规定,盗墓当作盗窃罪来论处。以盗窃罪抓捕嫌疑人之后,必须掌握其盗出或追缴回来的赃物,作为罪证才能起诉判刑。但盗墓贼出手往往很快,追回赃物困难很大。因此往往证据不足,很难起诉。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文物保护法的修改,最主要的就是把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盗窃罪论处这一款删去,改为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罪。同时作出补充规定,存在四种情况之一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提出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其中包括走私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取消死刑以后,法律对盗墓贼的震慑力不再那么强,盗墓案件急剧上升,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开展了严打斗争。

  清代袁枚《子不语》有“掘冢奇报”条,说“以发冢起家”的朱某发富人坟,石椁坚不可开,于是纠同僧人诵咒开椁,“诵咒百余,石椁豁然开,中伸一青臂出,长丈许,攫僧入椁,裂而食之,血肉狼藉,骨坠地,琤琤有声”。朱某后来也“以讼事破家,自缢于狱”。在科技昌明的今天人们大多已不相信鬼神,盗墓者也不担心挖了坟会有恶鬼索命,但物质文明无论发展到何种程度,人的信仰都不可或缺,换言之,一个人必须敬畏法律,否则就会无法无天。

  对于先人的墓葬多几分敬畏之心是现代人应具备的基本信仰之一,这不是迷信,而是一种基于民族血脉延续的文化传承,它有助于我们的社会恢复良好的道德秩序,有助于先人的“清静”,也有助于埋藏在地下的文物不被形形色色的盗墓者所破坏。而重塑这一信仰,还有赖于相关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法制日报  陈晓英)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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