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禁止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院落布局、民间收藏机构对合法持有收藏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甘肃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获悉,该委负责起草的《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捐赠可移动文物,或者以回购、受赠等形式参与海内外流失、流散文物的保护工作。
征收资源保护费用于名城建设维护
草案明确,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为: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存续的空间,包括历史交通道路体系、街区、古镇、村落、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传承的空间,包括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自然遗产及维持其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以及大漠、戈壁、山峦、水系、湿地等。
草案规定,设立和征收敦煌历史文化名城资源保护费,专项用于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鼓励社会资本对敦煌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发展文化旅游业及相关产业。
草案规定,敦煌市毗邻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相关的历史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等的保护,维护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完整性。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敦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古村落危房改造保持传统格局风貌
草案规定,敦煌市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划定核心保护区,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内进行危旧房屋修复改造,应当保持其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申请危旧房屋修复改造,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历史风貌、传统格局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查修复改造方案。
草案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内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改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特色等。
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文物保护范围
草案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方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查。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权人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敦煌市人民政府从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予以资助,或者采取依法置换产权等方式予以保护。
草案要求,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保护。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文物安全。民间收藏机构和个人对合法持有、收藏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
破坏古树自然文化遗迹最高罚50万
草案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保护区和大漠、戈壁、山峦、水系、湿地等自然风貌区进行科考、拍摄、探险、娱乐等活动。违者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不得破坏自然遗产及周边的历史风貌、自然风貌、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破坏、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古树名木及自然文化遗迹的,由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规定,未经许可进入大漠、戈壁、山峦、水系、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域进行挖沙、取土、砍伐、放牧、狩猎、捕捞、开垦、采石、葬坟、烧荒等活动的,由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敦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制日报 赵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