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酒后无故趴在自己的汽车上,一男子为促使其离开遂发动汽车,结果误将朋友甩出致头部重伤。事发后,该男子将朋友紧急送医救治,并主动自首,赔偿对方损失。鉴于以上情节,日前,西青区法院判决该男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8月5日23时,本市西青区男青年范某与被害人魏某在杨柳青镇某餐馆一起吃饭后,范某欲驾驶轿车离开。此时,魏某因饮酒过量无故趴到范某所驾汽车的前机盖上。为了促使魏某尽快离开,范某便发动汽车掉头,没想到魏某却没有反应,范某遂踩住刹车,结果误将魏某从汽车前机盖上甩出,致其摔伤头部。后范某将魏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魏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014年12月2日,范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现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惩罚。考虑到被告人范某在案发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且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北方网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