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严禁行政部门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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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学法用法守法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意见》指出,各地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外,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减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加大纠错力度。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时,要积极应诉答辩,按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诉讼,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意见》明确,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要依法、及时、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定案。

(兰州晨报 梁峡林)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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