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贵阳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贵阳市将按照“区域集中、新区先行、热源多元、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推进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
该办法规定,将在城市综合体、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新区和国家机关办公、医院、学校、托幼机构等建筑以及20万平方米以上大型住宅小区,重点规划集中供热,其他住宅小区逐步发展。
新建建筑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的,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满足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既有建筑可以按照自愿自费原则逐步改造建设供热设施。
供热企业收取热费的方式,应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执行,可按热量计量表计收,也可按建筑面积计收。同一个供热区域原则上实行一种计收方式。
根据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供热的,或擅自停业、歇业的,或不履行供热设施养护、维修和更新义务危及公共安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供热企业擅自调整供热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办法中明确禁止新建使用燃煤、重油等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
即日起至5月13日前,市民若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传真(0851—87989297、0851—85828023)、电话(0851—87989949、85827937)或邮件(75188626@qq.com)向贵阳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办法全文可在中国贵阳政务站(http://www.gygov.gov.cn)、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http://fzb.gygov.gov.cn)查看。
(贵州商报 兰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