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土矿透水10矿工身亡 矿长瞒报转移尸体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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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开采耐火粘土经营权后,却偷偷开采煤炭,工人在井下采煤时透水,致使10名矿工死亡,矿长对此负有报告职责,却不向上级部门报告,指使他人转移遇难者尸体。近日,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13年章丘埠东粘土矿“5·23”重大透水事故,作出一审判决,矿长杨有建犯非法采矿罪、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不报安全事故罪,一审获刑七年。

    2007年7月

  杨有建(负责生产经营)与杨某文、杨某平、杨某斌等18人分别出资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购得章丘市埠村镇埠东粘土矿(以下简称埠东粘土矿)的经营权。以180万元价格购得粘土矿营业执照写明:经营范围为地下开采耐火粘土法定代表人杨有建

  2007年9月26日

  埠东村委会委托杨有建到章丘市工商局办理了埠东粘土矿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出具任命书,任命杨有建为埠东粘土矿矿长兼法定代表人。

  2008年4月

  贾某某被聘任为副矿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009年10月、2011年11月

  孟某某和李某某分别受聘担任副矿长,与贾某某一起各带一班工人开采煤炭。

  日产煤量变化三四十吨 80吨 200多吨

  贾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在明知埠东粘土矿不具有采煤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工人利用巷道对已关闭的原埠村镇一号煤矿内残留的煤层、煤柱进行开采。

  开采出的煤炭由杨有建安排丁某乙出售。丁某乙每吨提成2元后将煤款打到杨有建在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自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12日,丁某乙共往杨有建名下农业银行账号打款7357056.60元。盗采煤炭总量约3.7万吨非法所得约2000余万元

  2013年5月23日早

  贾某某带班在井下采煤时,井下透水,致使10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有建决定不向上级部门报告,指使丁某乙等人转移遇难者尸体。相关监管部门派工作人员到埠东粘土矿调查,杨有建指使他人将挖煤巷道封死,让李某某带领矿工在挖粘土矿的巷道施工,并嘱咐矿工不要说有事故发生。10名遇难矿工6人是新泰籍4人是贵州籍

  监管部门多次到现场检查,杨有建始终否认发生事故。

  【当事人说】

  出事前三四天就知道巷道淌水

  2013年5月24日21时许,杨有建投案,供述了发生矿难及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

  据杨有建说,2013年5月23日9点左右,井口工人打电话说井下透水了,他赶紧组织人员找水泵抽水抢救,到下午2点水基本排完之后,共找到9名工人尸体,还有1名工人失踪。事故原因是大约十几天前,月宫粘土矿往瓜漏河里排水,水排不及时就渗透到了埠东粘土矿底下,造成了透水。

  杨有建说,出事前三四天,贾某某和孟某某巡查时发现三层巷道采空区淌水,向他汇报,二人说出水量不大。而他知道出水是因为月宫粘土矿正在往瓜漏河排水,月宫粘土矿的老板马某乙也承诺安装排水,所以便认为出水问题很快就能解决。贾某某、孟某某两人也都说问题不大,他就决定继续采煤。

  埠东粘土矿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只是符合开采粘土矿的标准,至于采煤的标准是什么,杨有建并不清楚。

  【一审判决】

  数罪并罚矿长获刑七年

  日前,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有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不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贾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孟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中新网 小编)
【责任编辑: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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