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15正式实施。网购退货遭商家无理由拒绝、个人信息遭泄露、被霸王条款欺凌……《办法》中对这些不法行为的处罚做了详细规定,消费者利益将得到进一步保护。
《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列举了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这四种情形。经营者有以上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办法》中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第十一条中例举了不正当行为,如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若经营者触犯相关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货一售出,概不退换”、“XX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这些常出现在格式合同的条款,在《办法》第十二条中被明确定义为霸王条款。触犯规定将得到严惩:“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京华时报 马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