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局长:敷衍群众酿极端事件的要落实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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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中央作出的这一重大决策部署,抓住了信访工作的关键,明确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需要我们深刻领会和牢牢把握。

  以法治思维引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

  信访工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有益补充。我们应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信访工作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要求,坚定做好工作的制度自信,增强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行动自觉。

    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需要法治定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明确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重点;四中全会从法治高度,明确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我们要把改革精神和法治精神统一起来,把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结合起来,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高度来把握,从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制机制的实践深层来突破,推动信访工作创新发展。

  攻克信访工作制度改革难点需要法治破题。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的意愿仍很强烈,“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现象依然存在,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外延过大、工作失范以及一些涉及体制机制的深层次问题,制约着信访工作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这要求我们必须善于用法治思维来审视当前信访工作,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用法治思维来分析引发信访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用法治思维来明晰信访工作职责,处理好信访部门与责任主体的关系,努力构建高效规范、和谐有序的信访工作新格局。

  检验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效需要法治衡量。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功与否,要看信访工作是否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具体而言,就是以法治为衡量尺度,检视开展信访工作是否于法有据,解决问题是否依法依规,群众表达诉求是否依法有序,群众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依法维护。通过一以贯之地厉行法治,培育依法信访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形成有利于做好信访工作的法治风尚和法治环境。

  以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

  信访工作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用法治方式,才能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

  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制度。一段时间以来,诉讼与信访交叉、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既损害司法权威,也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法治生态,有利于积极、稳定、可持续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信访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对此,信访部门要积极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结论;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了解掌握有关社会动态和社情民意,与有关职能部门一起做好教育疏导、帮扶救助和矛盾化解等工作。

  严格贯彻法定救济规则。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群众诉求,对于落实有权处理信访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加强国家机关的层级监督、释放体制内纠错的良好效应以及引导群众养成尊法守法意识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梳理甄别,确定解决诉求的责任“归属”、时限承诺等,细化解决诉求的工作流程,明确解决诉求的职责清单,让群众知道“谁来办”“怎么办”。对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受理后要及时转送并督促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严格依法维护群众权益。按“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推动责任主体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诉求。注重分类研究群体性利益矛盾,属于法规政策不落实的,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落实到位;属于诉求不合理不合法的,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打消其不切实际的预期。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不断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承担公益性服务的保障机制,推动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建立法律政策与化解矛盾的良性互动。当前,大量社会矛盾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必须善于通过法治视角来研究和化解。以群众信访为晴雨表,充分利用“信访大数据”,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解决一个信访问题,举一反三,深入研究“立改废释”的措施,利用政策法律推动信访问题成批解决。对于过时的政策法规,及时清理废止;对于不完善、不连续、不衔接的政策法规,进行研究调整;对于准备出台的新政策,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

  以法治意识引导群众表达诉求

  诉求表达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的统一反映在信访工作领域,就是群众通过信访方式表达诉求,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法制框架内、法定渠道中进行。

  畅通和拓宽诉求表达渠道。优化民生热线、绿色邮政、视频接访、信访代理等传统信访渠道,构筑网上信访新平台,搭建起群众反映诉求的“信、访、网、电”多元化、立体式信访渠道,让群众切身感受到维护权益途径更加便捷有效。推进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和部门联合接访制度化、常态化,整合资源、汇聚力量,推动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和信访积案,提高依法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

  落实和压实依法逐级走访。《信访条例》对逐级走访有明确规定。这是严格办理责任、提高信访效率、建立信访秩序和降低信访成本的集中体现,也是依法信访的重要环节。对采取走访方式的信访群众,应引导其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表达诉求、主张权利,压实各级行政机关履行程序性、实体性办理责任,推动来访事项在应有层级得到有效解决,树立基层更直接、更及时解决问题的工作导向。对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而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的,要依据信访工作纪律处分相关法规,落实“谁制造问题、谁承担责任、谁受到追究”的问责机制。

  加强和改进信访行为引导。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深入宣讲、解读信访法律法规和信访知识。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讲述身边信访故事;运用以案说法等方式,引导群众正确认识信访权利和实现权益的途径,提高群众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对那些以反映诉求为名聚集滋事、扰乱秩序等违法行为,要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导向。

  以法治建设适应信访工作新格局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需要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充分依靠健全完善的信访法律制度体系。必须在信访工作中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明确信访工作职能定位,全面推进“阳光信访”,解决职责不清、工作随意、办理不透明、效率不高等问题,形成与时代特征、法治要求、群众期待同频共振的信访工作新格局。

  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推动宪法规定的建议权、批评权、申诉权等公民基本权利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持同人民群众联系等义务在信访法律制度体系中得到贯彻,在信访工作中体现宪法和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同时,把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安排部署及时转化为相关法律和制度;把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探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从法律层面进行总结提炼,用以规范工作、指导实践,为信访工作科学发展奠定法制基础。

  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经过多年信访法治化建设,目前已形成以《信访条例》为主体性法规,以制度文件为支持,以各地各部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为衔接配套的信访工作法律制度体系。但是,这个体系还不完备,如一些规范性文件虽带有全局性、指导性,但并不是国家法律;作为信访工作唯一的行政法规,《信访条例》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位阶较低、覆盖面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信访工作迫切需要一部核心的、基础性的法律来统领,推动形成一个逻辑严谨、相互配套、覆盖广泛的信访工作法律制度体系,确保信访工作能在法制框架内依法有序运行。

  规范信访工作职能与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职能定位,厘清职责边界,明晰权责清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发挥好了解社情民意、汇集意见建议,分析稳定风险、评估政策得失,排查矛盾隐患、解决合理诉求等职能作用。从加强初信初访和初次网上投诉事项的受理办理抓起,逐环节建章立制,确保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全过程要素齐全、清楚明晰。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时间受理办理,提高受理办理工作效率。依法终结信访事项,认真负责做好复查复核,对争议较大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采取实地调查、公开听证、会商评议等方式,提高公信力。

  规范信访政务信息公开与信访考核督查。全面推行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信访”工作机制。用信息化促进规范化,依托互联网建立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综合平台,构建“信息网上录入、流程网上管理、活动网上督查、绩效网上考评”的信访工作新模式。制定科学管用的考核评价办法,以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为原则,以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为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指标。对督查督办工作原则、方式方法、必经程序做出全面规范,在对未按程序规定或时限要求办结信访事项开展常规性督查的基础上,对群众评价不满意的典型信访个案,进行实地督查;对涉及面广、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实行联合督查;对特别重大、久拖不决的复杂问题,提请列入党委政府督查机构督查范围,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中新网 琦琦)
【责任编辑: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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