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调查时发现,继承权公证不但手续繁琐,而且花费巨大。”康军委员说,“例如公证机构往往要求继承人提交其已经100多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等文件,而他们可能二三十年前就去世了,这样的要求超出了普通老百姓的能力范围。除了这些浪费大量时间、精力的要求,如果是继承房屋,办理继承权公证还需要缴纳房屋价值的1%至2%的公证费,比如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子,就要缴纳10万元的公证费,对于许多老百姓来说,这都是很大的经济负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不满。”
蒋耕耘委员解释说,目前没有纠纷的简单继承事物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其依据是1991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份由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通知要求“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证书”。于是老百姓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即使没有纠纷也只能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委员们认为,理应改变目前各个房地产登记部门要求在办理过程中出具继承权公证的做法。
委员们建议,应在当地房产登记部门、人民银行等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与中华遗嘱库、公证遗嘱信息平台等遗嘱登记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查询并认定这些专业机构所登记的遗嘱,及时作出认定并办理继承手续。人民法院可以对接专业性调解组织,将继承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委托给这些组织进行调解,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由房产登记部门、商业银行协助执行调解协议,简化办事程序。
(中新网 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