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肇事者赵某此前曾向公安机关供述:"事发前自己曾与人斗气别车"。对于自己此前的这个表态,赵某在法庭上又是如何回应的呢?各方还有哪些争论的焦点?
昨天上午九点半,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田连元车祸案正式开庭。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对自己醉驾造成车祸的行为供认不讳。
被告人赵某:可能因为当时喝酒喝多了,车失控了,往左边并道的时候没打过来轮,直接穿过护栏,撞了一台车,记不清是哪台车了,撞了一台车之后,我的车侧翻,侧翻后有一台出租车撞到我车底了。
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28日20时50分许,时年36岁的赵某醉酒驾驶吉AFD033号吉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二环路口南侧200米处时,超速驶入道路左侧,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四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辆本溪牌照的轿车由被害人田昱驾驶,其父田连元坐在副驾驶位置。事故造成田昱死亡,田连元及另外两人受伤,车辆损坏。其中田连元头部、脊椎等身体多处受伤。经抽血检测及调查,赵某系醉酒驾驶,且超过所限定的速度,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中,除陈述案情外,主要的争论焦点在于对被告人赵某如何定罪。被告人因涉及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起诉,但被害人方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旦获罪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公诉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主观方面为过失,侵害的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
被害人委托代理人:赵某的上述行为,已经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其客体上赵某的行为已经严重的危害了公共安全。
双方根据持有的证据,围绕肇事者行驶过程中酒驾和是否有斗车行为展开辩论,也由此证据证明肇事者赵某是否为主观故意行为造成车祸。
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明知自己将要开车,之前却在单位大量饮酒,经检测,事故发生时酒精含量已经严重超标,醉酒情况下与他人开斗汽车,超速,为了别其他人车辆不计后果。而且在事发的时候,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
肇事者赵某对于自己醉驾及超速认罪,但对于斗车情节表示否认。记者在庭审中看到,被告人赵某大多时间低着头,其本人及代理律师多次向田连元及家人表示道歉,愿意接受惩罚,渴望获得谅解。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一个半小时,双方因对如何定罪不能达成一致,所以需择日再审宣判。
(中新网 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