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申请低保者需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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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政厅近日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低保需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通过“核对先行”,可将“关系保”“人情保”以及提供虚假信息进行骗保等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从一开始直接排除在低保受理程序之外。该《暂行办法》将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对申请人信息实行“有限核对”

  《暂行办法》所称“核对”是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经申请人授权后,通过全省联网的信息核对系统,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状况自动进行身份、收入、财产信息的查询、比对;“认定”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开展调查,并核实申请人申报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按程序决定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暂行办法》提出了“有限核对”的概念,作为指导我省核对与认定工作的理念。“有限核对”指的是核对工作获取的居民经济信息受到严格限定,只与救助工作有关,不得随意扩大信息索取范围,用到与救助工作无关的方面。根据救助标准设定核对限制,低于标准的查询结果显示具体数值;高于标准的仅反馈定性结论,不显示具体数值。此原则能加强信息保密的安全性,减轻核对系统存储和交换数据的负荷,减少各部门机构需要提供的相关信息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携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书面申报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及定期复核。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的内容,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可支配收入不稳定的,以近6个月内的平均数为准。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因赌博吸毒造成困难不纳入低保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家庭的信息化核对结果应同时符合的标准包括:(一)以近6个月内的平均数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三)核对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6个月低保标准;(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五)核对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6个月低保标准;(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除此之外,上述第(三)、(五)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6个月低保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所有项目符合上述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人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结果提出质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起复核。入户调查结果超出上述规定标准的,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此外,家庭成员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以及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弄虚作假或隐瞒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领的保障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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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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