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房产过户子女可随意定价”有何问题
分享

  记者走访郑州市房管、税务部门发现,郑州直系亲属房产过户时,交易价格可以自己决定。换言之,直系亲属房产过户产生的税费可以减少。税务人员算了一笔账,一套92平方米左右的房子由父母过户给子女,如今只需交几十元,可以少交近9万元的税。(1月7日《大河报》)

  显然,此政策可大大降低直系亲属的税费负担。目前,包括二手房在内的房地产交易税费过多,交易双方一般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来逃避税费,而郑州此政策实施后,直系亲属之间转让房产就不用再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逃避税费,对部分市民来说这是好消息。但郑州有关方面却没有意识到此政策存在很多问题。

  这一政策实施后,最高兴的人群或许是有多套房产的官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在今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中组部也建立了官员财产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只填报不核实”将成为历史,在这些制度措施下,显然,官场“房多多”要想办法把部分房产转让到别人名下。而郑州此政策则方便了某些官员向直系亲属转让房产以掩饰腐败,至少减少了转让成本。

  同时,郑州此政策等于是在帮助富人中的“房多多”减轻房产持有负担。房地产税目前正在立法,未来趋势必然要对多套房征收房产税或物业税。而郑州此政策等于是“鼓励”有多套房产的人早日将手中的房产转移到其他亲属名下,以后不必为多套房产交税。

  另外,此政策有可能会扩大贫富差距。众所周知,很多国家都在征收遗产税、赠与税,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我国虽然没有开征这两种税,但经常在讨论。郑州此政策实施之前,房产转让要交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收或多或少能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而此政策实施后这些税收调节贫富的功能等于就丧失了。

  更重要的是,郑州此政策不符合上位法要求。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2001年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按照这一规定,成交价不能低于市场价,否则要以评估价作为纳税依据。显然,郑州此政策与这两部法律法规相冲突。

  目前我国房屋交易环节税费过高,滋生了很多问题,确实需要减负,但减负的方式应该是清理不合理税费,而不是以 “变相”方式为房屋交易人减负。笔者建议,对于只有一两套房屋的权利人,在房屋转让时可降低税费征收标准,但对于拥有多套房产的权利人,在房屋转让时应提高税费标准,这样才能让征税既照顾到低收入者利益,同时也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任何地方政策都不能“挑战”上位法,都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制定政策,或者得到国家法律明确授权,地方政府无权随意制定房屋转让政策,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冯海宁)

( )
【责任编辑:琦琦】
    相关阅读: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友情链接 | 诚聘英才 | 战略合作
    © 2012 中国随州电视台旗下网络媒体 楚北网(http://www.hbsztv.com) 版权所有
    互联网视听节目AVSP:鄂备2014020 工信部备案:鄂ICP备07503269号 法律顾问: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