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之说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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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元旦前夕,京城几家媒体都报道了这样一条新闻:买来的婚房竟是“凶宅”,卖房人被判退钱并赔偿。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张女士给儿子买的婚房,装修时听邻居说此房是“凶宅”,此前房子的男主人竟死于火灾中。于是,张女士将卖房人崔女士母子告上法院。2014年12月30日,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购房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是该情形因影响到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讳、恐惧、焦虑等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与当事人在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违背了买受人对于房屋实际价值的期待,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

  尽管法院判决讲得头头是道,但我看完之后,还是不明白法院何以认定房屋里有人非正常死亡就是“凶宅”。据说,链家公司经纪人当面询问崔女士该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是否是“凶宅”。邻居说,房子的男主人是被烧死在房子里的,是“凶宅”。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死者是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没有恐怖血腥的场面。其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不同于自杀或他杀,因此不属于“凶宅”。

  本案的焦点在于何谓“凶宅”?“凶宅”是一个法律概念吗?有法律定义吗?倘若房里有人非正常死亡就算“凶宅”,那么,那座楼算不算“凶宅”或“凶楼”?以此类推,元旦前清华附中工地非正常死亡10人,以后那里盖好楼也应当算是“凶楼”吧?学生如果以恐惧等理由拒绝在“凶楼”上课,是否法官先生也认为合理合法呢?上海外滩一下子非正常死亡36人,以后这里就是“凶滩”了?

  所谓“凶宅”,不过是民间的一种迷信说法,没有任何科学根据。即使是一种民俗,法律也只应当维护公序良俗,而不应当支持毫无科学根据的不良风俗。法官不是风水先生,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依据法律来判断一套房屋是阳宅、阴宅或吉宅、凶宅。我知道有人把装有死人的骨灰盒放在家里,难道这个家就是“阴宅”了?北京有很多地方以“坟”命名,比如八王坟、公主坟,似乎那里也没有人认为自己是在“阴宅”或“凶宅”里工作生活。这两年,不断有人跳楼自杀,也未见有人称这些楼是“凶楼”,可见“凶宅”之说是无稽之谈。

(人民网 xyq123)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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