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安徽省地税局获悉,为提高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安徽省地税局日前出台《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8类涉税行政争议事项将能够申请和解调解。
根据该办法,安徽省范围内涉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赔偿补偿争议、奖励争议、具体行政行为有瑕疵或不适当、适用税法有争议等8类涉税行政争议事项,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协商,可以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和解,也可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调解。
该办法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参加人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和解、调解。
安徽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需要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进行,地税机关的复议机构在调解活动中还会结合不同案件,采用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还将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有利于促成调解协议的组织和个人参加调解。
(中新网 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