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北京市实施国家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的若干规定》,其中要求,在国家重大活动举办期间以及前后延展的合理期限内,本市可在社会秩序、道路交通、生产经营、环境保护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国家重大活动的顺利举办。经批准的保障措施,应在实施前至少15天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所称保障措施,是指本市为保障国家重大活动的顺利举行,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影响,在采取常规管理措施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参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预防性、临时性专项行政管理措施。本市采取保障措施,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可行、有效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了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保障措施,不得擅自调整实施机关、扩大适用范围、变更管理措施、延长适用期限。保障措施适用期限届满,已采取的保障措施自动失效。
此外,规定还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保障措施的实施,如不履行相关义务,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阻碍保障措施实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新网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