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支持地方政府收购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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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建筑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今年年底前,各地公布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2017年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全省范围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对具有保护价值而未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实行预保护制度,保护期内停止一切改造、拆除等损害行为。

  《意见》提出,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建立保护范围明确、标志说明清晰、记录档案完善、经费保障有力、管理机构健全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和管理机制;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善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历史建筑实现全面有效保护。

  《意见》规定,在城乡建设特别是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和新区建设过程中,对列入拆除、改建或改造利用范围的历史建筑,应开展调查统计,并提请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

  对于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能够反映地方发展历程、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意见》提出均可按规定程序认定为历史建筑。

  对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实行预保护制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结合实际确定预保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在预保护期内停止对该建筑的一切改造、拆除和可能造成损坏的建设活动。

  在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方面,《意见》鼓励历史建筑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历史建筑进行适度、合理的功能利用,切实提高历史建筑科学利用水平。

  《意见》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在不违反保护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 (记者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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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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