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被判缓刑市检察院依法抗诉
分享

  近日,随州检察机关收到法院对杨某犯盗窃罪判处缓刑的一审判决书,两级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一致认为,一审判决对杨某适用缓刑错误,导致全案量刑失衡,故决定抗诉。

  2013年5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杨某等5人在随县城区、曾都区盗窃作案3起,盗得摩托车3辆,价值共计3800元。作案中,章某、朱某负责开锁、接线,杨某负责将盗窃的摩托车骑走,庞某、刘某负责“放哨”。2013年5月27日,庞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庞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今年5月12日,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缓刑不当,遂提出抗诉。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某于2007年9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2年7月刑满释放后又于2013年5月犯盗窃罪,时间间隔短,可见其再犯罪危险性较高,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且杨某直接参与实施盗窃作案,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明显大于庞某、刘某二人,量刑显失公平,遂提出抗诉。

  市人民检察院在通知杨某接受讯问时得知,杨某在一审判处缓刑后,再犯盗窃罪,现已被刑事拘留。这更加说明一审判决对杨某适用缓刑错误,随州检察机关对该案抗诉完全正确。

(楚天快报 newsman)
【责任编辑:Editor】
    相关阅读: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友情链接 | 诚聘英才 | 战略合作
    © 2012 中国随州电视台旗下网络媒体 楚北网(http://www.hbsztv.com) 版权所有
    互联网视听节目AVSP:鄂备2014020 工信部备案:鄂ICP备07503269号 法律顾问: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