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细节”看四中全会“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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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做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做出一系列决定。

  10月23日四中全会公报已经传递出全会精神,人们已经比较了解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想、目标和重点。因此,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祝捷认为本次决定的主要看点是“制度细节”。

  祝捷表示,从制度细节出发,可以从四个角度来看四中全会决定的“含金量”,一看中央对当前中国法治状况的了解程度,二看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诚意与决心,三看未来法治建设的重点,四看法治中国对于未来国家、社会和人民可能带来的变化。

  《决定》中的一个小小的细节都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民众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应该注意到哪些细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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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新华社

  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提高立法质量

  祝捷解释,法治包括法律至上、良法之治这两个要素,而它们都离不开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我国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早在2000年就被写入立法,但老百姓感觉不到这个制度的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权机关的备案审查能力不足,不足以对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审查,从而制约了我国立法质量的提高。”

  《决定》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这对于提高我国立法质量,保证宪法法律的权威,无疑有着重大意义,也为建立中国特色立法审查机制开启了新的希望。”祝捷说。

  单独表决制度改变一张纸表决的现状

  《决定》提出对法律草案重要条款可以进行单独表决的制度。祝捷认为,这可以改变了一张纸表决的现状,给了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多的意见表达机会。

  “现在我们对法律草案的表决,可以形象地称之为‘一张纸’表决,即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只能对草案整体进行表决,要么全部同意,要么全部否定。遇到同意一部分而反对另一部分时,就无法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了。”

  在祝捷看来,通过对于法律条款的单独表决,各种利益可以通过对具体条款的表决实现充分的表达和辩论,重大立法能够获得更加深入的思考空间。“这有利于推动立法的更加科学化,也能够让立法有更大的利益包容空间。”

  编纂民法典是法治自信的表现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指标。

  祝捷坦言,我国并没有成体系的民法典,民法典除了需要包容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和制度条款外,更加重要的是需要通过一个科学、完整、合理的民法典体系和结构。“这更能体现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一个国家对于法的认知深度与情感深度。”

  在他看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基本”形成,而不是“完全”形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我过并没有成体系的民法典。“敢于提出编纂民法典,体现了我国对于有关法的一些深层次的东西,如契约精神、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公民的自治地位等,开始有了一定程度的思考。看上去是一个民法的问题,事实上包括了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事实上也是我国法治自信的一种体现。”

  提出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机制的设想

  《决定》指出,大幅減少市县级政府执法隊伍种类,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以前因为各部门有职能重叠,经常发生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无人执法等执法乱象,产生所谓‘九龙治水治不了水’的怪状。”

  祝捷认为,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机制,将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的执法权集中起来,形成相对集中的执法权,是建立大部门体制的重要环节。“目前,各地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大多建立了跨部门的执法队伍,其实还有很多部门可以做这个工作,比如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文化监管等。”

  台湾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决定》提出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思考。

  祝捷指出,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通过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台湾问题不仅是政治问题,而且是法律问题。“用法治思维思考两岸关系,用法治方式应对台海形势,用法律规范确认发展成果,法律机制已经成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新网 newsman)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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