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法律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和普遍施行的一种社会状态,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找到的治国理政的最佳方式。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制度是前提,实施机制是保障,法治文化是基础,三者缺一不可。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制度、机制、文化一体推进,形成良好的法治运行状态,从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前提
法治的最终目标是保护人民自由、平等、安全和权利,维护社会和谐安宁。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前提,先要制定良好的法律。所谓良法,应当具备四个特点,即: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符合良好社会道德伦理、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制定出来的法律应概念明确、简明易懂、适用性强。目前,我们已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但立法工作与法治实践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必须切实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奠定良好制度基础。
不断推进科学立法。科学立法,就是要使法律符合实际,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良好的法律制度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是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是建立在对社会实践进行概括和总结基础上的。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应用社会调查方法,科学确定立法项目,防止为立法而立法。正确认识和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不同区域、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正确处理法律的管理职能和服务保障职能的关系,确保所立之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应时代发展,提高精细化立法水平,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坚持法律出台前后评估制度,增强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坚持法律语言大众化,增强群众认可度和社会适应性。切实研究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逐步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充分体现地方各级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地方立法的灵活性,及时解决不同区域存在的特殊社会问题。
着力推进民主立法。民主立法,就是坚持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法律来源于社会实践,人民群众对社会实践最有发言权;法律须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从,而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推进民主立法,关键是要制度化、组织化。应当完善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等形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回应社会关切。应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特别重视拓展基层群众参与立法渠道,选择法律草案中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听取、合理吸收各方面尤其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从源头上凝聚共识,确保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公共意志和公平正义原则。立法机关要着力提升工作水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密组织立法活动,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建议,建立人大代表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绝不能把民主立法表面化、形式化。
确保法律有效实施是保障
习近平同志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这些年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法律执行层面,一些执法司法人员的能力水平不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为此,亟须健全法律实施机制,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健全执法司法监督制衡机制。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法治社会建设决不允许只拥有权力而不承担责任,决不允许只行使权力而不接受监督。否则,每一个执法者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法律破坏者,而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这种破坏行为的受害者。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执法司法公开可以有效防止不公正。要扩大执法司法公开,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健全错案防止和执法司法过错纠正、问责机制,建立执法司法人员惩戒和淘汰机制,严肃查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问题,对执法犯法者应实行严格制裁措施,并追惩到位。认真研究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对执法司法权的有效监督办法,构建严密的监督网络,做到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等充分有效。
健全执法司法权不受非法干预机制。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树立司法权威。切实解决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问题,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尤其是执法司法机关内部不当干预。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使司法人员责、权、利相统一,敢于排除任何非法和不当干预,没有后顾之忧。建立对非法干预执法司法行为的曝光和责任追究机制,使其不敢干预。(中新网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