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胜阻建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定债务上限,巴西2000年财政责任法就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债务余额不能超过经常性财政收入的120%”,因为偿还要靠财政收入,有一个上限,不得超过120%,超过上限不可能举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也提出,地方政府举债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地方政府举债是非常严肃的问题,而且中国的地方政府现存有大量的债务,因此,立法中应有统筹考虑。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举债,需要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人大可以批准,也应明示,否则地方政府举债将成为一个巨大的制度漏洞,带来不可控的巨大风险。
辜胜阻还提出,对于举债政府不仅要看负债,还要看资产。“因为我们国家大量的债务不能用来作福利,而是作基础设施的建设,那么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债务的背后有资产,只有公开资产和债务的存量,才能使有财务知识的人士判断政府财务的稳健性。”辜胜阻认为,现在大量基础设施有很多优质的资产,只有通过资产负债表才能看出财务的稳健性,进一步使负债规范化和阳光化。
董中原认为,按照草案,在地方政府举债中,“国务院的额度与地方人大的批准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在法律草案中表述不明确。国务院给了额度,地方人大不批准怎么办?国务院给了额度,地方人大批准了,但偿还不了的责任如何承担?因此,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问题,建议有一个清晰的思路,目前的结构设计不够清晰,而且容易产生矛盾。他建议,地方举债的结构设计,是国务院主导,还是地方人大主导,需要进一步厘清。
“地方政府举债的情况下,对于历史债务如何处理,立法中也应有所涉及。”董中原认为,历史债务余额应当纳入新的举债规模进行管理,已经超过额度的,应规定不能再行举债。他还提出,草案规定的地方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法律含义不明,建议进一步明确用途的法律含义。
财政专户社保基金不得划入其他预算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需要专库管理的财政专款账户。它包括了预算外资金的财政专户,也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等财政性的资金专户。
王明雯委员表示,目前,财政专户很多,资金数量、流向、利息都不清楚,无法监管,资金的安全性难以保证,建议加强财政专户的监管。王明雯提到,据了解近年来因财政专户而发生的案件不少,存在专户资金被贪污、挪用的情况。
所以,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同时落实这次预算法确立的政府全部收入纳入国库,并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内容,最好能取消财政专户,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以保证资金的集中化管理和有效的监管。如果目前条件不成熟,建议增加相关规定,以加强财政专户的监督。
董中原委员则提出,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社保缴款,该款项在法律上是一种特殊资金,属于基金性质,专款专用。所以在预算法中,其他的预算款可以拨付进入社保基金,但一旦进入社保基金就不能从基金中挪用,且社保基金的款项不得划入其他预算。这个原则应当在预算法中予以明确。
另外,他提到,社保基金尽管具有独立性,但是公共财政应当对社保基金的支付能力给予背书。建议预算法中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公共财政的资金会划拨进入社保基金。
(网络 newsman)